刘志云委员小组:
你在县政协第九届委员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农村畜圈生产用地难问题的提案》,已交由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你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农村畜圈生产用地属于农村宅基地管理使用,农村宅基地要地按《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决定》(楚政规〔2018〕4号)管理使用。文件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及生产辅助设施的用地标准为: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1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万米;城市郊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占用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5平方米,1户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住宅用地14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用地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的每户可放宽到2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市郊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坝区占用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1户最多不得超过200方米(住宅用地15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5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每户可放宽到25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占用耕地建房,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5平方米,1户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住宅用地15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6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每户可放宽到300平方米。因此,由于目前土地管理政策原因,无法在农村村民建住宅及生产辅助设施外单独保障农村畜圈生产用地,请你支持理解。
再次感谢你对县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华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