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 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擅自更改处理种类、幅度的; (6)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2、其他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单位咨询或投诉:南华县教育体育局五楼办公室,电话:7222822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纪工委:0878—7291277 3.信函监督: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地址: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4.网上监督 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邮箱: nhpzjyjg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2 | 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 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擅自更改处理种类、幅度的; (6)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2、其他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单位咨询或投诉:南华县教育体育局五楼办公室,电话:7222822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纪工委:0878—7291277 3.信函监督: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地址: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4.网上监督 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邮箱: nhpzjyjg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3 | 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擅自更改处理种类、幅度的; (6)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2、其他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单位咨询或投诉:南华县教育体育局五楼办公室,电话:7222822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纪工委:0878—7291277 3.信函监督: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地址: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4.网上监督 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邮箱: nhpzjyjg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4 | 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 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擅自更改处理种类、幅度的; (6)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2、其他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单位咨询或投诉:南华县教育体育局五楼办公室,电话:7222822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纪工委:0878—7291277 3.信函监督: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地址: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4.网上监督 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邮箱: nhpzjyjg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5 | 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擅自更改处理种类、幅度的; (6)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2、其他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单位咨询或投诉:南华县教育体育局五楼办公室,电话:7222822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纪工委:0878—7291277 3.信函监督: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地址: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4.网上监督 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邮箱: nhpzjyjg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6 | 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 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擅自更改处理种类、幅度的; (6)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2、其他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单位咨询或投诉:南华县教育体育局五楼办公室,电话:7222822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纪工委:0878—7291277 3.信函监督: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地址: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4.网上监督 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邮箱: nhpzjyjg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7 | 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擅自更改处理种类、幅度的; (6)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2、其他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单位咨询或投诉:南华县教育体育局五楼办公室,电话:7222822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纪工委:0878—7291277 3.信函监督: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地址: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4.网上监督 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邮箱: nhpzjyjg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8 | 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擅自更改处理种类、幅度的; (6)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情形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 2、其他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单位咨询或投诉:南华县教育体育局五楼办公室,电话:7222822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纪工委:0878—7291277 3.信函监督: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地址: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4.网上监督 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邮箱: nhpzjyjg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9 | 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 对教师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六十二条 2、其他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单位咨询或投诉:南华县教育体育局五楼办公室,电话:7222822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纪工委:0878—7291277 3.信函监督: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地址: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4.网上监督 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邮箱: nhpzjyjgw@126.com |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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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做出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六十二条 2、其他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单位咨询或投诉:南华县教育体育局五楼办公室,电话:7222822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纪工委:0878—7291277 3.信函监督: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地址: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4.网上监督 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邮箱: nhpzjyjgw@126.com |
《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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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开展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行为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及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收入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主席令)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 其他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单位咨询或投诉:南华县教育体育局五楼办公室,电话:7222822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纪工委:0878—7291277 3.信函监督: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地址: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4.网上监督 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邮箱: nhpzjyjg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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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责任:开展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 (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结案责任:填写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处罚程序的; (4)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主席令)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 其他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单位咨询或投诉:南华县教育体育局五楼办公室,电话:7222822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纪工委:0878—7291277 3.信函监督: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地址: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4.网上监督 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邮箱: nhpzjyjg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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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处罚的; 2.擅自改变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单位咨询或投诉:南华县教育体育局五楼办公室,电话:7222822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纪工委:0878—7291277 3.信函监督: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地址: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4.网上监督 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邮箱: nhpzjyjg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4 | 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 对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核和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在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单位咨询或投诉:南华县教育体育局五楼办公室,电话:7222822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纪工委:0878—7291277 3.信函监督: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地址: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4.网上监督 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邮箱: nhpzjyjg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5 | 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 对损坏或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损坏或者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阶段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阶段责任: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损坏或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损坏或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损坏或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6.在开展对损坏或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单位咨询或投诉:南华县教育体育局五楼办公室,电话:7222822 2.纪检监察投诉:南华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教育纪工委:0878—7291277 3.信函监督: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 地址:南华县教育体育局 4.网上监督 南华县纪委县监委驻县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邮箱: nhpzjyjgw@126.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在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