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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2023-1027226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政府办 著录日期:2016年09月02日 发文字号:楚府登5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1号) 生效日期:2016年09月05日

南华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1号)



登记编号:楚府登5号 

南华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1号)

  《南华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6年8月10日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华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县科学技术创新和进步活动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技进步和创新,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楚雄彝族自治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华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南华县科学技术奖,包括下列类别:

  (一)南华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南华县技术发明奖;

  (三)南华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南华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南华县技术发明奖不分等级,南华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四条  南华县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重点奖励采取产学研结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的组织和一线工作人员。

  第五条   南华县科学技术奖每2年评审1次。

  南华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评审授予人数不超过1名。南华县技术发明奖每次评审授予项数不超过1项。南华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评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7项。

  南华县技术发明奖每个奖励项目授奖单位限定在 2个以内,授奖人数限定在3人以内;南华县技术进步奖每个奖励项目授奖单位限定在 3个以内,授奖人数限定在5人以内。

  第六条  南华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可空缺):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对推动本县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广应用中,创造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第七条  南华县技术发明奖授予获得发明专利,其技术、工艺、产品具备国际国内省内领先水平,专利转化应用效果明显,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南华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技术推广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创业、科学技术成果应用,对产业、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二)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取得重要科学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省内先进或者州内领先水平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要科学技术或科学项目管理中,显著提高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水平,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南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南华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南华县科学技术奖的审定工作。奖励委员会在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办公室,负责南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审定、奖励等具体工作。

  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至3人,委员8人至12人。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聘任,聘期3至5年。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结果;

  (二)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和问题;

  (三)确定推荐南华县科学技术奖励的奖励类别、奖励项目、奖励人选和奖励等级。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每次评审工作实际,聘请与评审项目技术有关的专家、学者或技术管理工作者组成南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南华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人至3人,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评审、推荐拟奖励的科技类别、项目、人选和等级,对奖励委员会负责;

  (三)研究、解决南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有关事项和问题。

  第十二条  南华县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评审制度。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每次评审工作启动六个月前,向有权推荐南华县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发出通知,提出评审工作安排和具体推荐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组织或个人有权推荐南华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站、所;

  (二)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所属站、所;

  (三)中央、省、州驻南华单位;

  (四)县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特定机关、社会团体等;

  (五)在南华县境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项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三)主要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省、州、县科学技术奖的。

  第十五条  南华县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交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退还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善补齐,逾期不补的取消评审资格;对不具备参与奖励评审条件的成果或项目,将推荐材料如数退还推荐单位或者推进人,并向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对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以及成果或者项目,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提出奖励项目、奖励人选、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的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进行审定,并将拟奖励的项目、人选、类别、等级等事项向社会公示20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逾期、匿名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查,提出维持、变更或者取消奖励的处理意见,报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结果书面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束后,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获奖人选、获奖类别和奖励等级进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奖励。

  第十九条  南华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县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万元。南华县技术发明奖和南华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南华县技术发明奖奖金数额为3万元;南华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上述奖金归获奖者所有。

  南华县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需要提高时,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南华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专项安排。

  第二十条  获得南华县科学技术奖的公民、组织,符合省、州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择优推荐省、州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南华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奖励委员会报请县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取消奖励资格,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南华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南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审定活动的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审定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审定活动的资格,并视情节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所属其他行政部门不再设立部门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登记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南华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和管理细则,由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9月18日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华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办通〔2003〕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