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楚政办发〔2015〕4号)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文化强县目标,充分发挥南华县文化底蕴深厚的优势,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多样化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满足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
2.坚持政府主导。明确政府在加强公共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引导、培育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3.坚持提升质量。搞好拓展参与领域与优化运营水平相结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提高服务品质,注重创新引领,打造示范典型。
4.坚持监督管理。不断加强和提高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规范和引导公共文化服务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三)主要目标
发挥政府统筹布局、政策引导作用,搭建一批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平台载体,推广一批具有自身特色的典型经验,培育一批具有专业优势的运营机构,形成一套有序参与的管理体系,强化一套加快发展的保障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更加高涨,机制更加顺畅,管理更加规范,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格局逐步形成,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文化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采取政府购买、项目补贴、定向资助、以奖代补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引导、鼓励和接纳社会力量、社会资金,通过捐建和独资兴建各类公益性文化设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人才、资金、技术、项目等资源优势,鼓励社会力量以冠名、合作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捐赠等形式参与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在南华县建设民办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剧院、音乐厅、美术馆、文体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加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学校的各类文体设施向社会免费或优惠开放的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利用废弃用地、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老街、老旧民宅村落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在不变更房屋主体结构和土地性质的情况下,兴办公共文化项目。
(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作。探索开展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鼓励有实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通过委托或竞标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包括政府投资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大剧院、美术馆、文体活动中心等,充分整合设施、设备、人才、市场等资源,实现管理的专业化,为群众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服务。鼓励剧场、电影院、实体书店、会展中心等开展公益文化讲座、展览展示、艺术鉴赏等活动,拓展综合性服务功能。
(四)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活动。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金通过冠名资助、合作举办、出资协办、参与承办、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包括各类公益性质的节庆文艺活动,群众性广场文化活动,音乐会、演唱会、演奏会、表演专场活动,书法、美术、摄影作品展览、展示活动等,以及其它不以商业盈利为目的 的文艺活动等。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
1.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政府采购机制,并将各类民办性质的文化设施、公共文化活动项目、文艺精品生产创作等列入政府购买和招标范围,将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2.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社会捐赠管理制度,对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捐助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投资导向目录,将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社会力量兴办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在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4.建立健全绩效评估及中期退出和进入调整机制,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资源利用效率、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估;对绩效评估结果差、考核不合格的社会力量参与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据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清退。
(二)转变投入方式,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政府引导资金,对于社会力量新建的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及其他文化艺术场馆,根据建设投资额或建筑面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同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情况给予一定的运行补助。
2.对于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活动,根据活动项目投入额、社会影响面和群众受惠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3.对于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根据其资金投入额、设施利用率和群众满意度给予一定的资助、补贴和奖励。
(三)强化服务,积极营造良好氛围
1.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强化主动服务意识,确保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正常运行。
2.制定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有关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民办文化项目、具有鲜明门类特点、行业个性和民族民俗特性的民办文化要优先予以审核、登记、注册。
3.对公共文化发展趋势和问题进行研判分析,在政策规划、行业准入、等级评定、人员培训、职称评定、科研活动、市场需求以及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加强指导,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良性发展。
4.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5.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资源,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影响力,积极营造浓郁的舆论氛围。
附件:南华县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导向目录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南华县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公共文化服务导向目录
一、基础设施建设类
(一)参与项目
博物馆
图书馆
文化馆(站)
美术馆
剧院
音乐厅
文体活动中心
(二)参与方式
可以独资,也可以冠名、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捐赠等方式建设或资助上述公共文化基础设施。
二、公共文化活动类
(一)参与项目
重要的节庆文化活动
群众性广场文化活动
县级以上文化下基层活动
上规模书法、美术、摄影、艺术品展览展示活动
(二)参与方式
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合作、捐赠等方式。
三、公共文化管理类
(一)参与项目
公共文化设施的管理
公共文化活动的策划、运作
(三)参与方式
符合资质的机构通过竞标等方式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