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缴优惠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省州县财政定额补助 180 元,不足部分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倾斜。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以下倾斜政策:
(一)门诊待遇倾斜。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普通处方 6 元,肌注处方 7 元,输液处方 9 元)由基本医保全额报销。普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 25 个百分点,从 400 元提高至 500 元,对高血压Ⅱ期—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 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 28 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 70%提高至 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政策范围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 90%。
(二)住院待遇倾斜。贫困人口在县内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交住院押金,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住院实际报销比例达 90%。兔街镇、马街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到景东县人民医院、景东县中医院住院,享受与到南华县人民医院同等政策待遇(城乡医保报销 85%,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报销至 90%)。
(三)扩大保障范围。扩大基本医保用药和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药品达到 2888 种,诊疗项目达到 5003 项。
三、大病保险政策倾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基金个人年度支付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 50%,大病医疗保险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 2 万元以内的报销 80%,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内的报销 85%,5 万元以上的报销 90%,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 18 万元,其中,列为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的,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不封顶,保障范围不受病种限制。
四、医疗救助惠民政策。取消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 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在 10 万元以上。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县人民政府整合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和资金,给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确保贫困人口住院实际报销比例达到 90%。
五、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对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支付仍然超过上一年度楚雄州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超过部分进行兜底 保障。
六、实施大病专项集中救治。对 2 种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6 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 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宫颈癌、乳腺癌、肺癌、尘肺病、肝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 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等大病的建档立卡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和“一人一档一方案”规范管理,做到“发现一例、管理一例、治疗一例”,确保所有患者得到救治。救治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 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 90%。实施“光明扶贫工程”,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白内障手术患者实行免费救治,限于采取“小切口白内障摘除加国产人工晶体植入术”,费用按照每例 1900 元包干,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自付费用由国务院扶贫办通过中国扶贫志愿服务促进会、中国社会扶贫网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金兜底解决。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按照普通疾病享受健康扶贫“四重保障”政策。
七、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贫困人口在南华县内定点医疗机 构住院时,持社会保障卡、健康扶贫明白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入院手续,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
八、实施“一站式”“一单式”即时结报。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在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计算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等政策措施报销补偿金额后,对各类报销补偿资金统一进行垫付,按照有关规定实 行“一站式”“一单式”即时结报,患者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
九、加强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优化服务团队和增加团队力量,优先把常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和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结核病等慢性疾病患者作为签约服务对象,高血压、糖尿病、 严重精神障碍、结核病管理率达到 95%以上。对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冠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髋、膝)、重型老年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患者制订个性化健康教育处方。落实签约后履约服务工作,切实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
十、健康扶贫不予优惠和救助的情况。有下列情形的,健康扶贫不给予优惠和救助:1.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4.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5.因医疗事故或纠纷产生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费用;6.因违法、 犯罪及参保人员自身故意行为所致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7.被逮捕和服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