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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4015173465N-/2021-0826569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政府办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按时填报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的通知 生效日期:

南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按时填报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乡镇安委办,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业:

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度,充分发挥大检查在排查治理隐患、强化监管措施、有效防范事故中的作用和切实把安全生产大检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落到实处的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现将系统填报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系统重要性认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

处理”的理念,坚持“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单位主责、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全面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各安委会成员单位要重视和支持系统的建立和完善,督促监管行业领域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不按规定自查自报自改隐患、《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不申报和换领了新证后不在系统内进行更新的监管对象,要作为专家检查和精准执法的重点,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尽快整改;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隐瞒不报、隐患超期不改、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指令的监管对象,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进行重点跟踪督查。

二、系统填报的时限要求

(一)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或组织专家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于开展检查后3日内录入系统,并按照隐患和问题整改时限要求,按照“谁录入、谁督促”的要求,督促辖区内或所属部门和企业进行系统信息录入或隐患整改。

(二)企业开展自检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于当月26日前整改完成后录入系统。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情况当月到期不上报录入的企业,将按照以下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

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3.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三)系统录入情况,将计入乡镇和安委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各企业的申报和录入情况将纳入企业申报各类优秀或荣誉称号等的依据。

(四)部分企业担心,自己录入隐患,安全监管部门会根据企业录入隐患进行行政处罚。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明确规定,凡是监管对象自己排查申报的隐患,一律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处罚的依据;凡是监管对象自查申报的在整改期限内可以完成整改的隐患,各级政府一律不得挂牌督办;凡是监管对象不按规定自查申报,由政府综合督查、部门专项检查或专家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南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