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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4015173465N-/2021-0826923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政府办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顺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生效日期:

南华顺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南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9〕01号

南华顺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 532324 MA6N8JFW1Q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四季丫口

法定代表人:张顺

法定代表人身份号码:532324 1974 0306 0054

我局于 2019 年 1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有10格两层砖混结构的办公及住宿房(据悉始建于20年前),占地约200平米。

2、现场有混凝土拌合设备两台套(经调查于2018年11月30日开始建设),目前尚未完全建成。

3、现场有未建设完成的料仓房6格(离铁路较近),正在拆除中。

4、有变压器一台套。

5、该项目(拌合站)没有办理过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情况属实,故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

6、2018年11月28日在县发展与改革局办理《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序号:5323242018110488,项目代码:2018-532324-50-03-012444。总投资250万元的项目。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 2019 年1 月 7日以 《南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9] 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按照你公司总投资250万的2%进行处罚,即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云南南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 户名: 南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 050 0000 6656 86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菊枫 电 话: 0878--721361

地 址:南华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 675200

南华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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