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首页 >> 部门目录 >> 南华县政府办
索  引  号:11532324015173465N-/2021-0826967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政府办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南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生效日期:

南华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南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华县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8〕04号

名称:南华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证:34668841-2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龙山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褚勇

法定代表人身份号码:532324 1972 08 18 0958

我局于 2018 年 7 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投资1120万元的综合楼于2014年开始建设,2016年8月16日全部完工并投入使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取得环保部门行政许可,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项目。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监察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 2018 年 7 月25 日以 《南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8] 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按照你单位项目总投资额1120万元的1%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112000元,大写:壹拾壹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云南南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 户 名:南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050 0000 6656 86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菊枫 电 话: 0878--7213613

地 址:南华县环境保护局305室

邮政编码: 675200

南华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7月31日

文章附件(点击下载):



附件【file_read.aspx.pdf
附件【skm_2871808181500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