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7〕01号
南华保利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532324100005022
组织机构代码证: 07247911-0
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南华县龙川镇蟠龙村委会代家村
法定代表人:林文全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16年 11月 7 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从2015年12月份开始,你公司位于南华县龙川镇蟠龙村委会代家村的有机肥料厂建设项目在未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提下,擅自投入生产并长期生产。
2、2016年11月7日凌晨7点,你公司发酵池挡墙坍塌污水泄漏,发酵液顺着公路和干箐往下游柳家村干河箐流淌入双甸河,约2公里长河段受到污染。
以上事实有南华县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 南华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南华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 2017年2月10日上午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17年2月10日下午,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材料,不申请听证,承诺在2017年3月31日前内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并陈述了你公司在污染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治理措施,请求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南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7】01号)、我局2017年2月10日《南华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你公司2017年2月10 日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环办【2009】107号),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其中:(1)对第1 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已经委托有资质的环评中介机构开展环评竣工验收工作,并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环评竣工验收,酌情从轻处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元整。(2)对第2项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治理措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可酌情减轻处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
户 名:南华县财政局财政罚没收入专户
帐 号: 24109501040007301
收入项目为“其他一般罚没收入”,缴款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请将缴款银行单据送交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环保局或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2月28日
文章附件(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