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公规〔2019〕1号
公安户政窗口出具证明文件
四十六、公安户政窗口不再出具的证明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法定身份证件为: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凡法定身份证件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事项,公安户政窗口不再出具证明。
(一)公民姓名;
(二)公民曾用名;
(三)公民性别;
(四)公民出生日期;
(五)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六)公民民族成份;
(七)公民出生地;
(八)公民籍贯;
(九)公民常住户口登记地住址。
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公安户政窗口不再出具证明。
(一)户口迁移情况;
(二)住址变动情况;
(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情况;
(四)注销户口情况;
(五)同户人员与户主间亲属关系。
四十七、公安户政窗口可以出具的证明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户政窗口开具相关证明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民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类户口登记项目的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户口登记事项,可以由公安户政窗口查阅历史户籍档案并出具证明;
(二)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因虚假重复户口被注销等6类情况,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应当予以出具;
(三)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的,需要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核实后予以出具;
(四)对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具法定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护照)的人员,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应在核实身份后为其出具临时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其常住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应在核实身份后为其出具临时身份证明或另行制发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四十八、居民户口簿补发、换发
《居民户口簿》遗失、损坏的,户主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失,公安派出所当场签发《居民户口簿》需要以下材料:
(一)户主的居民身份证;
(二)户主的书面申请及陈述情况说明。
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导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籍地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可另行制发含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居民户口簿。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书面申请及陈述情况说明。
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是否收费:补发、换发居民户口簿收取工本费5元/本。
相关说明
四十九、相关说明
(一)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7类:
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结婚证》、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
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
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
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
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
7.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可查询到《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以下8类:
1.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2.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3.回迁安置协议;
4.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5.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6.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7.房屋档案摘抄表;
8.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
(三)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以下9类:
1.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
2.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
3.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
4.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
5.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
6.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
7.工商营业执照;
8.纳税证明;
9.银行流水帐单。
(四)户政窗口民警受理户口登记事项后,需要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期不计入审批办结时限。调查核实期为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特殊的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户口簿;户口登记在派出所直管公共户、集体户中的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查验居民户口簿。未申领居民身份证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查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履行通告程序后,暂停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户口迁移业务。州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在履行通告程序后,暂停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全类户籍业务。
(七)本指南未尽事项,请至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咨询办理。
(八)本指南根据户籍管理政策变化实时修订,公开向社会发布。
(九)本指南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云南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