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织组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楚雄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是政管局及其所属各事业单位;
第五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审批事项、服务事项及相应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对外公开范畴。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由单位(或局机关股室)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报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根据第五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有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务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惠农政策、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县政务服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南华县人民政府网站;
(二)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务信息的方式。
第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机关各中心(股室)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开信息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发布进行保密审查,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表》,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