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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ybj-/2023-0911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医保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关于对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98号建议的复函 生效日期:

关于对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98号建议的复函



关于对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98号建议的复函

张应香、李正泰、张天有、王玉志、鲁龙秀、普兰菊代表:

你们在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完善全县非本人携带他人居民医保卡就诊机制的建议》,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已交由我局办理,现将办理情况作如下答复:

我局对建议议案答复高度重视,成立了领导小组,以局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职能股室配合的工作格局,认真核实相关政策依据,做好督促落实。关于完善全县非本人携带他人居民医保卡就诊机制,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规定,结合代表建议,可以通过如下形式办理:一是针对参保人员身体原因无法到医药机构现场就医购药的,可以指定委托人代为办理,但必须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核查登记并予以办理;二是医药机构和卫生室要做好辖区内特殊人员的排查登记备案及服务工作,并将备案表报当地医保部门。

为了切实解决年老体弱多病、眼瞎腿瘸等此类特殊患者就医购药不便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县医保局将通知各乡镇做好排查、登记备案及委托相关材料,经乡镇审核同意授权委托后,方可到“两定”医药机构办理。

衷心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我们坚信,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位代表和全县广大参保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我县居民医保卡就诊机制会更加便民、科学规范地发展。

南华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