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首页 >> 部门目录 >> 南华县医保局
索  引  号:nhxybj-/2023-1018003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医保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对政协南华县十届一次会议第156号提案的答复 生效日期:

南华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对政协南华县十届一次会议第156号提案的答复



南华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对政协南华县十届一次会议第156号提案的答复

普晓燕委员:

您在政协南华县十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推进医保个人账户家人共济实施的提案》(第156号),已交由我局办理,县医疗保障局高度重视您所提提案的办理工作,现将办理情况作如下答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办规〔2021〕1号)精神,为建立健全楚雄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2022年6月13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了《楚雄彝族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授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使用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具有国家医保标准编码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可用于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可用于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配偶、父母、子女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执行。

《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参保人可通过登录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云南医保”微信小程序等自愿为其配偶、父母、子女进行个人账户共济绑定。添加进个人账户支付人员名单的人员就诊时,可使用参保人医保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实时划扣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足的由就诊购药人自付。

衷心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感谢您对我县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附件:《楚雄彝族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暂行)》

南华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 25日

(联系人及电话:刘智 0878-7221859)

抄送: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办。

南华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 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