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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swj-/2024-0527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关:南华县税务局 著录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将土地、房屋权属等转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生效日期: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将土地、房屋权属等转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