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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4015173465N-/2021-0818893 公文目录:乡村振兴 发文机关:南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精准扶贫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14日

南华县精准扶贫政策措施



一、产业扶贫政策措施(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一)特色养殖产业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贫困村带动贫困户30户以上参与、在非贫困村带动贫困户50户以上参与,新建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年存栏能繁母猪100头以上,且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肉牛存栏、出栏分别在100头以上的,每个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以下简称养殖场)一次性补助2万元。肉羊年存栏、出栏分别在400只以上,禽年存栏、出栏分别在2万只以上的,每个养殖场一次性补助2万元。按照实际补助金额,50%用于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50%用于补助贫困户。

(二)特色经作物发展扶持。对发展绿色蔬菜、经济林果和食用菌产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贫困村签订规模流转土地合同并支付群众土地流转金3年以上的,在贫困村带动贫困户30户以上参与、在非贫困村带动贫困户50户以上参与,创建200亩以上绿色蔬菜、经济林果和100亩以上人工食用菌种植基地的,分别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按照实际补助金额,50%用于补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50%用于补助贫困户。

(三)乡村旅游业发展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乡村旅游业,带动20户以上贫困户的省州级旅游扶贫示范村每个补助2万元,带动5户以上贫困户的省州级旅游精品农庄每个补助1万元。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凡带动贫困户参与脱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项目申报、资金扶持上优先。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新建3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在贫困村带动贫困户30户以上参与、在非贫困村带动贫困户50户以上参与,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一定比例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新建高效设施农业,在贫困村带动贫困户30户以上参与、在非贫困村带动贫困户50户以上参与,且每亩投资超过1万元的,每亩补助4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3.“高原特色现代农业担保贷款”要向带动贫困户参与发展产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以解决市场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放款银行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贷款期限1年-3年。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向涉农新型经营主体收取的担保费每年不超过担保贷款金额的2.5%。财政每年从农业、林业产业扶持资金中给予借款农业企业或涉农新型经营主体担保贷款金额1.5%的担保费补贴。

(五)贫困地区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在贫困村范围内,对电子商务企业长期收购30户以上贫困户农特产品,且实现网上销售额100万元以上、并经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服务站,按其实际收购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扶持。进一步推动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确保贫困劳动力“输得出、稳得住、可持续、能发展”,对跨省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交通费补助(每年跨省务工在三个月以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跨省务工交通费补助,标准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七)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扶持政策。优先加大贫困地区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力度,认真执行《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州战略的意见》(楚政发〔2016〕20号)规定的政策:“对获得州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和组织每家奖励30万元,获得云南名牌的每个产品奖励10万元,驰名商标奖励30万元,著名商标奖励10万元,知名商标奖励1万元,绿色食品认证和有机食品认证奖励5万元;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称号的,对获奖保护产品区别单个县市和跨区域县市,分别给申报企业和组织一次性奖补20万元和30万元”。

二、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措施(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南华县十三五期间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任务1248户5198人。

(一)易地扶贫搬迁方式:自然村整村搬迁和分散搬迁。

(二)安置方式: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1、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安置、建设移民新村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2、分散安置主要包括:自主搬迁(插花安置)、其它安置(进城务工、投新靠友、进城购房等)。

(三)住房建设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地区〔2016〕429号)文件精神,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最大户型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印发的《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农村人均耕地较少地区村民宅基地面积,城市规划区内人均占地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可适当放宽。对于扩大住房面积愿望强烈的部分搬迁户,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在“保基本”的前提下,采取“打二建一”或“打三建一”的形式分段建设,为今后改善住房条件预留空间。对于同步搬迁户,可根据自身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

(四)易地搬迁补助标准:根据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四家部门联合印发的《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来源及拨付调整方案》(云财农﹝2017﹞79号)文件,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户补助标准由原来的贷6补6调整为按建档立卡搬迁人口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2万元/人,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0.6万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自筹资金原则上不能超过1万元。

(五)住房面积超标整改方式。建房面积超标整改措施细化落实到每个搬迁户,以亲属联建共建,或与县级平台公司共有产权的方式,消化超标面积,要完善好相关产权协议等法律文书。平台公司与搬迁户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超标面积可免费交由搬迁户使用,农户稳定脱贫后可按成本价购买,拥有住房全部产权。

(六)其它。同一迁出地的非建档立卡人口需要实施搬迁的,可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同步搬迁,共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但不享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和政策。

三、教育扶贫政策措施(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一)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资助做到全覆盖。对学前教育阶段就读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在每人每年享受省人民政府学前教育助学金300元的基础上,根据《楚雄州教育精准扶贫实施方案》要求新增助学金700元(2018年开始实施),即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建档立卡学前教育助学金。

(二)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实现“两免一补”及“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全部实现免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600元、初中每生每年800元、特殊教育每生每年6000元,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90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按照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和特殊教育每生每年1250元的国家和省定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提供寄宿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年800元给予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

(三)对在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做到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和生活费补助全覆盖。对就读普通高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每生每年分别给予2500元的一等国家助学金和2500元的生活费补助,同时免除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学杂费每年800-1400元(各学校标准不同,南华一中每年800元);对在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按照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县级B类农户(生活存在一定困难的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教育资助:没享受过减免学杂费和国家二等助学金资助政策的B类农户高中学生2018年可以给予学杂费每生800元和每生1500元的国家二等助学金资助。

(四)对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做到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和生活费补助全覆盖。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每生每年分别给予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费,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免除学费(民办学校、五年制高职高专、艺术类非表演专业等学费标准高出2000元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对中等职业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每生每年给予3000元的“雨露计划”生活费补助。县级B类农户(生活存在一定困难的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职业教育资助:2018年给予每生1500元的资助。

(五)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对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7年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滇西实施方案招生章程的通知》(云教职〔2017〕21号)中“中职招生协作兜底行动”要求招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两后生”,在送读上海期间每生每年给予2000元的往返交通费补助(2017年12月开始实施);免除学费每生每年2000元;对在校一、二年级学生每生每年给予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给予每生每年2000元的“润雨计划”补助和每生每年5000元的“雨露计划”生活费补助。

(六)对在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做到国家助学金、学费奖励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覆盖。对在高校本专科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每生每年给予3500元的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考入一本院校(158所)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每生每年给予5000元的学费奖励,对考取中央部委直属院校(125所)本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给予5000元的奖学金,直至大学学业结束;楚雄州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2017年开始实施)对当年参加高考考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优秀本科学生,每生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学金;根据《楚雄州教育精准扶贫实施方案》要求,对当年参加高考考入专、本科学生没有享受“云南省普通高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奖励”、“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楚雄州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每生一次性给予4000元的“彝 州建档立卡贫困户学子奖学金”;高考新生入学一次性资助省外1000元/生、省内500元/生,仅限于当年考取普通高校的本、专科新生,不含中职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一律在学籍所在高中学校提出受助申请,不以学生户籍所在地为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就读普通本专科或研究生的,无需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即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本专科每生每年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政府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就读研究生的(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普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给予6000元的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给予13000元的国家助学金资助。县级B类农户(生活存在一定困难的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高等教育资助:2018年没有享受过“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或“楚雄州少数民族学子奖学金”的,2018年给予每生2000元的资助。

(七)积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资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四、健康扶贫政策措施(由县卫计局负责解释)

(一)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缴优惠政策。自2018年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省州县财政定额补助180元,不足部分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纳(2019年度参保费用中的个人缴纳40元部分,已由挂包干部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倾斜。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以下倾斜政策:1.门诊待遇倾斜。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普通处方6元,肌注处方7元,输液处方9元)由基本医保全额报销。普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25个百分点,从400元提高至500元,对高血压Ⅱ期—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8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70%提高至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政策范围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

(说明:1.28种疾病中,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3种疾病需经人社部门核准并在医保信息系统中标识,其余25种疾病需要到县人社局医保中心办理特殊慢性病证明并在所定点的医疗机构就诊)。2.住院待遇倾斜。贫困人口在州内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2018年11月11日起,起付金按照《楚雄州城乡居民基金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二级及其以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金。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住院实际报销比例达90%。从2018年4月1日起,兔街镇、马街镇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到景东县人民医院、景东县中医院住院享受与到南华县人民医院同等政策待遇(城乡医保报销85%,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报销至90%)。3.扩大保障范围。扩大基本医保用药和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药品达到2888种、诊疗项目达到5003项。

(三)大病保险政策倾斜。从2018年10月1日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基金个人年度支付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0%,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其中,列为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的,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不封顶,保障范围不受病种限制。大病医疗保险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内的报销80%,2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报销85%,5万元以上的报销90%。

(四)医疗救助惠民政策。取消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在10万元以上。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县人民政府整合医疗救助、兜底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和资金,给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确保贫困人口住院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

(五)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对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支付仍然超过上一年度楚雄州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17年楚雄州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044元),对超过部分进行兜底保障。即:2017年楚雄州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044元,2018年11月11日起(含11日)出院的,兜底保障起付线由5000元规范为10044元,2019年及以后以州统计部门发布的楚雄州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为准。

(六)实施大病专项集中救治。大病集中救治覆盖全县所有乡镇,对2种儿童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6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宫颈癌、乳腺癌、肺癌、尘肺病、肝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等大病的建档立卡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做到“一人一档一方案”,确保所有患者得到救治。救治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90%。实施“光明扶贫工程”,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白内障手术患者实行免费救治,限于采取“小切口白内障摘除加国产人工晶体植入术”,费用按照每例1900元包干,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承担的自付费用由国务院扶贫办通过中国扶贫志愿服务促进会、中国社会扶贫网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金兜底解决。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按照普通疾病享受健康扶贫“四重保障”政策。

(七)实行先诊疗后付费。贫困人口在南华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社会保障卡、健康扶贫明白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入院手续,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

(八)实施“一站式”“一单式”即时结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计算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等政策措施报销补偿金额后,对各类报销补偿资金统一进行垫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站式”“一单式”即时结报,患者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

(九)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100%覆盖,精准发放健康扶贫明白卡,并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作1次健康体检和建立1份电子健康档案。每年免费为65岁以上贫困人口进行1次健康体检。

(十)县外定点医院住院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报销流程:填写《建档立卡户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村委会(社区)审核盖章,乡镇社会事务办(民政所)审核盖章县民政局审批发放,每季度审批一次。所需资料:《建档立卡户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健康扶贫明白卡、身份证或户口册、住院发票、出院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未实行医保联网结算的)、大病保险报销单、个人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不按规定转诊转院的,参照医保报销比例做相应扣减。

(十一)健康扶贫不予优惠和救助的情况。有下列情形的,健康扶贫不给予优惠和救助:1.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4.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医疗费用;5.因医疗事故或纠纷产生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费用;6.因违法、犯罪及参保人员自身故意行为所致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7.被逮捕和服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社会保障兜底扶贫政策措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一)农村低保政策。救救助原则:符合条件,应保尽保,以户施保,分类救助。救助对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法定抚养关系确定)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水平:我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500元/年(纯收入)。救助标准: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救助,A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不低于235元/月/人,B类(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予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不低于180元/月/人,C类(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不低于140元/月/人。为助推脱贫攻坚,根据省州要求,从2018年7月起,上调救助标准,即A类达到270元/月;B类达到215元/月;C类达到175元/月。申请和受理方式:按照个人申请,村民评议,乡(镇)村调查小组核实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公示,经居民家庭经济核对平台核对,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发放。工作原则:坚决杜绝优亲厚友拆户保人或者并户保、二次分配、平均分配、错保、漏保,民政工作人员、(居)委会“三职”干部近亲属家庭需要享受低保的需填报备案登记表按程序审批报备。

(二)医疗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标准: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缓解群众就医难。凡是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住院(一年内费用可合并)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的均给予20%的救助,救助封顶线6000元/年,根据卫生部门规定的患重大疾病和特殊病种的按重大疾病和特殊疾病给予30%的救助,救助封顶线10000元/年。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医疗救助无起付线设定,按个人自付部分不高于医疗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救助;按规范转诊转院的,由定点医院给予“一站式”救助结算,不按规定转诊转院的按自付部分的30%给予救助,2018年11月11日起(含11日)出院的,兜底保障起付线由5000元规范为10044元。申领方式:申请医疗救助,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救助资金通过银行发放到个人账户。

(三)特困供养救助政策。救助对象:符合《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要求的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 养义务的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 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 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救助标准:原来集中供养540元/月,分散供养455元/月;从2018年7月起,特困供养及集中供养人员统一提高到665元/月;申领方式:申请特困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民小组代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四)临时救助政策。救助对象及标准:因突发性、不可抗力造成灾难,如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达到家庭月人均收入3倍及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须费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费支出达到家庭收入的3倍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县政府规定的遭受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对于以上家庭和个人给予定期不定期生活救助;申领方式: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对于具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救助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残疾人。发放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残疾每人每月70元;二级和精神三、四级残疾每人每月40元。提供材料:申请书、身份证和户口簿、第二代残疾证、低保证(申请护理补贴无需出示)。备注:委托代办的需要出示代办人身份证;审批流程:申请乡(镇)残联、民政受理初审-县残联审核-县民政局审定-发放。

六、县人社局行业扶贫政策措施(由人社局负责解释)

(一)办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需提供的材料及程序。1.补贴对象: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发动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的村委会和经县人社局核实认定的农村劳务经纪人等。2.补贴标准:以2018年2月1日以后转移输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数计算,按省外转移300元/人、县外省内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3.需提供的材料:1.组织输出的贫困劳动力的身份证复印件;2.组织输出的贫困劳动力户籍所在村委会或乡镇扶贫办出具的贫困人口证明;3.已经组织输出的贫困劳动力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务工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登记名册及务工企业提供的3个月以上工资收入证明;4.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委会和农村劳务经纪人的银行开户信息。4.申报程序:组织劳务输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委会和农村劳务经纪人提供齐全以上材料向南华县人社局就业中心申报补贴,申报时,需准确填写《楚雄州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交南华县就业中心,经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规定将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拨付到申报的相关单位或农村劳务经纪人的银行账户上。5.文件依据: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和交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楚人社发〔2017〕81号)。

(二)办理跨省务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交通补助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1.补助对象:跨省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2.补助标准:跨省务工交通补助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标准为最高不超过1000元,即乘坐交通工具票据价格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补助,不足1000元的,按实际票据价格金额给予补助。3.需提供的材料:1.往返于户籍地和务工地之间乘坐的各种交通工具的票据(乘坐飞机的需提供登机牌及正规发票);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户籍所在村委会或乡镇扶贫办出具的贫困人口证明;4.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务工地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登记名册及务工企业提供的3个月以上工资收入证明;5.本人在国内各正规商业银行开具,现仍能正常使用的个人银行卡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银行开户信息。4.申报程序:跨省务工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齐全以上材料向南华县人社局就业中心申报交通补助,申报时,需准确填写《楚雄州贫困劳动力跨省务工交通补助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连同相关材料一并交南华县就业中心,经审核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规定将交通补助拨付到贫困劳动力银行账户上。5.文件依据: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楚雄州财政局《关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和交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楚人社发〔2017〕81号)。

(三)养老保险扶贫政策。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缴费的,政府每人每年给予30元省级政府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于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每增加100元,再给予10元缴费补贴,但最高缴费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属于重度残疾(二级以上)持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20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属于五保供养户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我县财政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属于我县优惠政策)。对年满55周岁的属于重度残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每月给予发放重度残疾补助金,可享受至60岁。属于持证三、四级残疾人参保缴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政府每人每年给予50元的缴费补贴并同时享受各级政府补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对年满60周岁的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可及时补办参保手续后,申报领取养老待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贫困人员,按年参保缴费或一次性补缴从制度实施起至60周岁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后,可申报领取养老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保缴费15年以上的(老农保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老农包折算年限不超过15年)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建档立卡贫困参保人员死亡的,可以办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600元。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养老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养老金,参保人不得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终止其参保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

(四)医疗保险健康扶贫相关政策。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缴费倾斜政策。为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自2018年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实施定额补助,按照每人每年180元进行补贴,剩余部分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纳;2、贫困人口门诊医疗待遇倾斜政策。(1)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报销。根据《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般诊疗费”政策继续在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及已开展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对已确诊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慢性病,免收“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照不同的服务内容调整细化为以下三档:门诊一般诊查(含门诊挂号、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每人次收费6元,个人自付0.50元,医保报销5.50元;门诊简单诊疗(含门诊挂号、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每人次收费7元,个人支付1.00元,医保报销6.00元;门诊复杂诊疗(含门诊挂号、诊查、门急诊留观诊查、药事服务、肌肉注射、皮试、静脉注射、静脉输液)每人次收费9元,个人自付2.50元,医保报销6.50元。为进一步减轻参保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精准实施方案》)规定: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报销。(2)普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25个百分点,从400元提高至500元。即贫困人口普通门诊年度减免限额从400元提高至500元。(3)对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3种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80%。对于贫困人口患上述三种疾病的,凭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卫计部门的健康管理档案名册和健康服务卡,由县医保中心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审批维护。在具体医疗待遇享受上,贫困人口患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三种慢性病,经审批维护后,其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80%,年度门诊医疗费基金支付限额分别提高至1920元、2400元、1600元,同时患2种以上病种的待遇不叠加,就高享受。3、贫困人口住院医疗待遇倾斜政策。(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楚雄州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金按照《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其中,二级及其以下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不社起付金。(2)关于贫困人口住院报销比例。为切实减轻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负担,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20个百分点。体来说,就是将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85%提高至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75%提高至85%,州内三级、州外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60%提高至70%,州外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从50%提高至70%。到县域外住院的,单人单次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为确保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4、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待遇倾斜政策。为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医疗待遇水平,《精准实施方案》规定:“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不分医院等级,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80%以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基金个人年度支付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0%,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其中,列为楚雄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的,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不封顶。”我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额达到4万元后的医疗费用进入大病保险报销模式,没有起付线。保障范围不受病种限制是指城乡居民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额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的纳入大病保险给予保障。5、实施“一站式”即时结报。“一站式”即时结报是指贫困人口在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由定点医院通过信息系统计算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等政策措施报销补偿金额后,对各类报销补偿资金统一进行垫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患者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

七、生态扶贫政策措施(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一)实施生态管护员扶贫。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将生态护林员精准落实到建档立卡贫困户,森林资源管护任务精准落实到山头地块,持续发挥生态护林员在生态保护和脱贫攻坚工作中的作用。合理确定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标准,管护补助标准原则为10000元/人.年,不得低于8000元/人·年。

(二)实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扶贫。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补偿标准: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林农补偿10元。

(三)实施退耕还林扶贫。(1)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实施范围: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补助政策:2015年每亩补助1500元,分三次下达,其中第一年补助800元,(中央预算内投资种苗费300元/亩,中央财政专项投资现金补助500元/亩),第三年现金补助300元/亩,第五年现金补助400元/亩。2017年开始每亩补助1600元,分三次下达,其中第一年补助900元,(中央预算内投资种苗费400元/亩,中央财政专项投资现金补助500元/亩),第三年现金补助300元/亩,第五年现金补助400元/亩。(2)前一轮退耕还林完善政策补助资金。政策实施范围:2002年、2003年、2006年实施的未到期的生态林面积。补助标准125元/亩(生活补助105元/亩,管护补助20元/亩)。

(四)实施陡坡地生态治理扶贫。实施范围:按照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优先安排江河两岸、城镇面山、公路沿线,湖库周围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15-25度以及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范围外25度以上的陡坡地进行退耕还林。补助标准:省级陡坡地治理工程省财政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种苗补助费300元/亩,现金补助1200元/亩。资金分三次兑付,第一年每亩补助800元/亩(其中种苗补助费300元/亩)、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亩、第五年每亩补助400元/亩。种苗补助300元/亩由各地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现金补助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兑现方案直接兑现给实施陡坡地生态治理的林权所有者。

(五)实施低效林改造扶贫。优先安排有条件并愿意实施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亩补助100元(含规划设计费)。

(六)实施木本油料提质增效扶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木本油料产业主要针对核桃、花椒基地建设种植项目、提质增效项目。补助标准100元/亩(含规划设计费)。

(七)实施农村能源建设扶贫。省级农村能源补助资金政策,扶持范围和补助标准:农村节柴改灶300元/户、农村太阳能热水器推广项目1500元/户。

(八)实施国家造林补贴扶贫。国家造林补贴项目对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造林主体,经检查验收合格,兑现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使用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的林农、林业合作组织以及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补贴标准:1.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经济林每亩补助19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14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每亩补助95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95元。2.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95元。

(九)实施森林火灾保险惠民政策扶贫。森林火灾保险范围和期限:云南省内一年一保。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再植及管护至郁闭成林的平均成本确定,每亩400元。保费为0.4元/亩,保险费率为1‰。保费补贴标准:公益林保费全部由中央、省、州县四级财政统一全额承担;商品林由中央、省、州、县四级财政每亩承担0.36元,林农每亩承担0.04元。

(十)创新机制聚力扶贫。将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改革和精准扶贫 精准脱贫相结合,积极探索保护区内居民生态移民途径,用活用足易地扶贫搬迁、退耕还林、生态护林员等政策,通过实施生态扶贫项目,持续增加自然保护区群众收入。与此同时,逐步完善保护区及周边群众共建共管机制,实现保护与脱贫双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十一)实施林业科技扶贫。持续开展林业科技下乡活动,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采取集中培训、现场培训、到户指导等方式,对贫困人口开展经济林果栽培、果树整形修剪、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农药化肥使用以及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等技术技能的培训。

八、小额信贷扶贫政策措施(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一)小额信贷扶持范围:年龄在18-65周岁,凡有贷款意愿和一定还款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已录入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有不良嗜好、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贫困户不予放贷;扶贫小额信贷不得用于建房消费、非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等与脱贫增收无关的支出;可用于投资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稳定收入,实现脱贫。

(二)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扶贫小额信贷”贷款额度为5万元(含)以内。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实行财政专项资金贴息;利率在5%(含)以内由财政据实承担,超出5%的部分和贫困农户逾期利息由贷款户自行承担,财政贴息资金补助到户。贷款期限为3年(含)以内。

(三)贷款程序:(1)贷款申请。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与帮扶负责人、驻村工作队、村两委、第一书记等共同协商,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项目,提出其产业发展计划和脱贫计划,向所在村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南华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申请审批表》,由村委会(社区)、驻村扶贫工作队负责初审。(2)贷款初审。村委会(社区)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对贫困农户小额信贷申请,要认真进行贷前调查。重点调查贷款申请是否符合贷款的范围条件、贷款是否用于发展脱贫产业等,要结合本村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需求、贷款人家庭实际,看其发展项目是否合适,发展规模、贷款额度和期限是否恰当,调查核实后并提出初审意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申请的初审,报乡镇联合审查组审核。乡(镇)接到村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审查结束,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贫困户提出审核意见,按相关要求及时提交承贷金融机构审批。(3)贷款放款。承贷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扶贫小额信贷贷款户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实地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发放。

(四)贷款回收:承贷金融机构会同乡(镇)对到期贷款农户提前书面通知,要求贷款农户做好到期还贷准备工作,一年期贷款提前10天通知,一年期以上贷款提前20天通知。乡(镇)与承贷金融机构共同建立扶贫个人信用档案,对骗取扶贫贷款,有还贷能力而恶意不还贷者,一经查实,取消贷款资格,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追缴贷款。

九、南华县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措施(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一)改造方式。一是大力推广加固改造方式。C级危房原则上采用加固改造方式。D级危房通过加固改造可以达到抗震要求的,应当采用加固改造方式;通过加固改造达不到抗震要求的,应当拆除重建。在年度下达计划任务中,修缮加固改造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组织动员改造户通过邻里相帮、亲友互助等形式投工投劳降低建设成本;采取农户自筹一点、国家补助一点解决贫困户住房改造资金困难。要结合实际,大力推广造价低、工期短、安全可靠的农村危房加固改造技术。二是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弱的无力建房特困户,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有住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多种方式,兜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三是探索农村危房改造方式。编制符合当地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风情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供农户使用。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艺方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拆除重建可根据农户意愿选择统规自建、互建或统规联建,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农户;修缮加固及部分无力建房户(如智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的拆除重建可采取统规统建,补助资金按合同直接拨付施工队;联建、统建由乡镇统筹,组织协调好施工队伍、建材采购、工程质量监管等工作,节约成本,强化居住功能。

(二)建房面积。4类重点对象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房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得低于13平方米。兜底特困户改造房屋的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结合脱贫攻坚奔小康的发展需求,新建房屋可按“打二建一”“打三建一”,实施基础设计先建一层,待农户增收致富后,再自筹资金加层扩建。拆除重建的宅基地由各乡镇结合实际,严格按照省、州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三)改造标准。加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对当地驻村工作队、农村危房改造建筑工匠开展培训,组织技术专家队伍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指导,严格落实基本质量标准、基本结构设计、基本建筑工匠管理、基本质量检查,达到梁、柱、内外墙等主要部件合格、结构安全,符合当地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后的住房安全有保障,具备“人畜分离、厨卫入户”基本卫生条件。

(四)资金支持。(1)补助支持范围。在中央、省级和州级补助资金支持基础上,严格执行《关于加快推进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补助资金集中用于完成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未录入4类重点对象危房信息系统的农户或拆除重建的房屋面积未按《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7〕18号)要求建设的,不得列为4类重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严禁将各级补助资金摊薄用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严禁用于前期、审计等任何名目的农危改工作经费;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以危房改造名义收取农户任何费用。(2)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按照省下达各地4类重点对象农危改年度计划任务数,切块下达(中央1.4万元/户、省0.7万元/户),州级补助资金按照0.3万元/户下达。根据中央、省、州相关文件要求,我县将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农户,按照加固改造、拆除重建、兜底帮建三个档次制定分级分类补助标准,用好用活补助资金。加固改造户根据实施加固部位和各乡镇地理条件补助标准为1—2万元/户,按照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拆除重建户补助标准为2.6万元/户;兜底帮建户补助标准在2.6万元/户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但不能超出下达的资金总数。各乡镇不得将补助资金平均分配。(3)金融支持。通过实施贷款贴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帮助有信贷需求和相应偿还能力的贫困户多渠道、低成本筹集危房改造资金。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要积极协调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结合建房成本、上级补助,按照“放得出、管得好、收得回”的原则对4类重点对象拆除重建户提供基准利率及以下优惠贷款支持。贷款优惠政策局部调整:最高限额调整为5万元,贷款期限由3年、5年期调整为最长8年期,其中政府贴息补助5年。贴息期间,仍按农户固定承担2%的利率,其余利息由省、州、县三级按照1:1:1的比例承担。(4)筹措资金渠道。按照中央关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要求,统筹支持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将农村危房改造纳入脱贫攻坚金融支持范围,积极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和相关配套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十、团县委行业扶贫政策措施(由团县委负责解释)

(一)希望工程学生资助。1、资助对象:县扶贫办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家庭或城镇低保户家庭,品学兼优的大、中、小学生;大学生应为当年本科新生(民办高校、预科及军校、师范、委培等免费生不属于享受对象范围)。2、资助标准:小学生200元/学期,初中生300元/学期,高中生(职中生)400元/学期,大学生4000元/人(第一学年2000元,第二、三学年各1000元)。或按照资助人意愿资助。3、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通过各学校团组织及乡镇团委向南华团县委提出申请,根据所在学业阶段填写相对应的《云南希望工程奖学金申请表(小学、初中、高中)》,分别在学校、村委会的核实并盖章确认后报南华团县委审核盖章,再由团县委报送团省委云南青基会,云南青基会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进行推荐认捐,据实拨付善款。

(二)“希望心”生命救助计划。1、救助对象:0—18岁家庭经济困难的先天性心脏病青少年,(农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以下,城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或县扶贫办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家庭)均可申请。2、救助标准:手术成功后,资助患病青少年手术费用的40%;如果患病青少年新农合报销比例超过60%,则按照剩余部分费用据实资助。3、办理流程:家庭经济困难青少年监护人,通过各乡镇团委领取项目申请表,由村、镇(乡)、县级共青团初审,提交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复审,审核通过后,纳入资助对象信息库并报捐款人确定,经项目合作医院义诊确定病情后入院治疗,康复后据实资助。

十一、县残联行业扶贫政策措施(由县残联负责解释)

(一)残疾人证申领。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联或乡镇残联提出办证申请,领取申请表和评定表,由申请人(代理人)或工作人员帮助如实填写申请表内容。初次申办残疾人证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或资料:(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2)申请人本人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3张(申请表、评定表和残疾人证各贴1张);(3)若代理人前来申请,需在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名栏内签名并将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贴于申请表背面。2、受理。县级残联或乡镇残联接到办证申请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及其照片、身份证、户口本、病历资料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凡资料不全者,待资料补全后再行受理;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3、残疾评定。由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或机构进行残疾评定。评定结论须由评定人员签名并签上评定日期,盖上单位公章或残疾评定专用章方能生效。4、公示。根据残疾评定结论,对符合残疾标准的,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含残疾人基本情况、评定的残疾类别和等级等。公示结束后,村(社区)将公示结果报乡镇残联,乡镇残联再报县残联。5、办证。县级残联对申请人办证申请、残疾评定结论、受理程序等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和程序的,给予办理并发放残疾人证。

(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1、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南华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持证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南华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并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及三、四级精神残疾人。2、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50元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一级每人每月70元、二级每人每月40元发放,三、四级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40元发放。3、申领程序:(1)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 养义务人,所在村委会(社区)或其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残联、民政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楚雄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或《楚雄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登记表》。(2)审核。初审合格材料由乡镇残联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至县残联进行复核。县残联复核合格签署审核意见后转送县民政局进行审核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定意见,汇总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3)发放。县财政局依据县民政局、县残联审核确定的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花名册,按季将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存入残疾人个人账户。

(三)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资助。1、对象:特殊贫困残疾学生和特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包括:(1)小学、初中、高中(中专、职中)等学校在读的贫困残疾学生及特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2)云南省内特殊教育学校学生;(3)本科、大专等全日制院校本年入学在读的贫困残疾学生及特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一次性资助)。2、条件(1)本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在读贫困残疾学生;(2)本县户籍,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的在读学生:父母至少有一方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一户家庭有2名及其以上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学生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与学生一起生活的父或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3、申报程序:由村委会(社区)初筛初审确定资助对象,学生按照条件填报申请表,就读学校签署意见,乡镇残联审核,县残联审批,由县残联或乡镇兑付资助金。4、标准:对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特殊贫困残疾学生和特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每生每年500元资助;对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特殊贫困残疾学生和特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每生每年1000元的生活补贴;考入各类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读的特殊贫困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纳入资助体系,并给予大专3000元、本科50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对通过自学考试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并获取相应文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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