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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4015173465N-/2021-0826172 公文目录:就业创业 发文机关:南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18年10月10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就业创业证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0日

就业创业证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

面向个人

办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⑴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⑵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劳动者;⑶从用人单位失业的劳动者;⑷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劳动者;⑸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⑹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劳动者;⑺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劳动者;⑻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者;⑼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省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劳动者;⑽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⑾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⑿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

所需材料

劳动者在申请领取《就业创业证》时,由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符合以下情况的劳动者,还需提供相应材料:①已就业的本地户籍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就业证明;②已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提供用人单位信息、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明;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从业证明;  ③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④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⑤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⑥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⑦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⑧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⑨《就业创业证》申请表。
换发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的失业人员,由本人持上述证件,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3张照片直接换证,将原《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收回并注销。

办理流程

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材料到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中心直接办理,也可以由社区(村委会)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给予办理。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

办事窗口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就业中心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主管部门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机构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政策依据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70号)

咨询方式

0878-7222981

投诉方式

单位电话:0878-7222692

备注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00——12:00,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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