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
面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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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⑴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⑵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劳动者;⑶从用人单位失业的劳动者;⑷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劳动者;⑸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⑹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劳动者;⑺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劳动者;⑻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者;⑼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省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劳动者;⑽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⑾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⑿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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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劳动者在申请领取《就业创业证》时,由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符合以下情况的劳动者,还需提供相应材料:①已就业的本地户籍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就业证明;②已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属于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提供用人单位信息、就业时间、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明;属于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从业证明; ③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④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⑤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停业的人员,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⑥土地被征用的失地人员,提供相关失地证明;⑦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⑧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提供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证明;⑨《就业创业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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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本人(或代办人)持相关材料到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中心直接办理,也可以由社区(村委会)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给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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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材料齐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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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窗口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就业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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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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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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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南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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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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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878-7222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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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式 |
单位电话:0878-7222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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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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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8:00——12:00,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