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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4015173465N-/2021-0826221 公文目录:安全生产 发文机关:南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防雷减灾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4月13日

南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防雷减灾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雷击是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县地处雷暴多发区,每年都有因雷击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效预防和减少雷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4号)及《楚雄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文件的通知》(楚政通〔2017〕28号文件)精神,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县开展2020年度防雷减灾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重点和范围

(一)检查范围: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相关设施设备的防雷装置。

(二)检查重点:制造、使用或存储军工、火工、轻纺、石油化工、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烟草等产品的易燃易爆场所;学校、医院、酒店(宾馆)、客货站、体育馆、影剧院、档案馆、图书馆、游乐场所、办公楼等人员密集场所;煤矿、非煤矿山等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高层建筑、工业烟囱、水塔、城市供水重要泵房,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古城镇及文物古建筑等国家、省、州、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计算机(场地)和微电子设备(场地),风能发电及太阳能发电等其它易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二、检查的内容

(一)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条例》及《楚雄彝族自治州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情况。

(二)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设施)定期检测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装和使用防雷装置(设施)是否运行正常或失效,是否存在防雷安全隐患或增加了新的防雷安全隐患。

(四)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达到《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21431-201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GB/T32937—2016)、《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中小学校雷电防护技术规范》(QX/T230—2014)等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要求。

(五)本辖区或本单位遭受雷击灾害情况(包括雷击的时间、地点及损失情况)。

三、具体安排

(一)第一批防雷安全检查监督、检测重点单位:油库、汽车加油站、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烟草(卷烟)生产、收购(储存)场所;计算机(场地)和微电子设备(场地);雷电易发区内的旅游景点、古城镇及文物古建筑等国家、省、州、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易遭雷击场所、建(构)筑物及其使用的各种设施设备的防雷措施;风能发电、太阳能发电项目等雷击高危设施设备;煤矿及非煤矿山、化工、冶炼等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的防雷安全设施。

(二)第二批防雷安全检查监督、检测重点单位:学校、医院、酒店(宾馆)、客货站、体育馆、影剧院、图书馆、游乐场、单位办公楼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水塔、城市供水泵房等易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四、有关要求

(一)气象、住建、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要求,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构建防雷安全监管体系,开展联合监管、协同监管,层层压实行业部门和企业的防雷减灾安全责任。积极组织防雷监管职责范围内各类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场所的防雷装置开展定期检测,整改防雷安全隐患,确保防雷装置的有效运行,主动预防和减少雷击事故的发生。

(二)2020年防雷安全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由楚雄州气象灾害防御中心及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开展。各乡镇、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督促被检查单位、企业认真开展自检自查,并由被检查单位填写好《防雷装置(设施)年度安全自检自查表》,于4月10日前交县气象局,以便及时安排开展检测和整改工作。

(三)各单位、各部门检查的同时,年内县气象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防雷检查情况和重要防雷场所、重大雷击隐患单位进行防雷安全专项检查督查,有关部门做好配合。

(四)对防雷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或县气象局下发防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对拒不自检自查、不执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存在防雷安全隐患拒绝整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由此造成雷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联系人及电话:县气象局法规股,7226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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