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县诸葛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 ****** 3252733815
地址:南华县马街镇诸葛营村委会江底村
法定代表人:刘桂芝
法定代表人身份号码:532324********2323
我局于 2018 年 9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17年6月20日在县经信局备案,备案项目编码为175323240912002,项目估算总投资593.4万元的项目。
2.该项目升级改造中、有矿井1条,属停产状态。
3.现场有管理用房、办公用房、仓库、食堂等铁皮彩钢瓦简易房。
4.现场有空压机、变压器、装载机、破碎机等设备。
5.该项目未办理过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监察记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 2018 年9 月28 日以 《南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8] 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按照你公司总投资593.4万的2%进行处罚,即罚款人民币118680元。大写:壹拾壹万捌仟陆佰捌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云南南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
户名: 南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 050 0000 **** 86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菊枫 电 话: 0878--7213613
地 址:南华县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 675200
南华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