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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4015173465N-/2021-0826980 公文目录:生态环境 发文机关:南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2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干汉场采石场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7〕02号)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9日

南华县干汉场采石场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7〕02号)



南华县干汉场采石场有限公司(刘志祥):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532324086379786 R

居民身份证号码: 510103******6213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南华县龙川镇石门村委会张家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志祥

我局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该采石场正在生产中;

2、该采石场主要生产设备8台(套),其中:挖掘机1台、装载机1台、自卸车1台、联合破碎机1套、空压机1套(含凿岩机)、公分石生产线1条、变压器1台、电焊机和砂轮机等其他辅助设备及工器具1套。

3、南华县干汉场采石场,位于南华县龙川镇石门村委会张家村,干汉场采石场于2010年12月县发改委投资项目备案、2014年4月县经信局投资项目备案,2007年建成并开始生产,2009年从何永峰手里买过来并开始生产经营。至今未办理过环保手续,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监察记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同时还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53号令,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 2017 年 7 月 7 日以 《南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7] 2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①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总投资180万的1.5 %进行处罚,即:处罚27000元;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处罚32000元,合并执行。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2000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 户名: 南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 050 0000 6656 86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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