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南华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  引  号:11532324015173465N-/2021-0826982 公文目录:生态环境 发文机关:南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2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龙川镇石门万生石场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8日

南华县龙川镇石门万生石场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8〕02号

南华县龙川镇石门万生石场(李万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 532324 MA6KJ2Q78T

地址: 南华县龙川镇车子塘村委会石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万生

身份证号: 532301********1935

我局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时该石场处于生产状态。

2、主要生产设备4台(套),其中:挖掘机1台、装载机2台、碎石设备1台套。其他辅助设施1台(货车1辆)。

3、南华县龙川镇石门万生石场位于南华县龙川镇车子塘村委会石门,采石场于2007年1月开始生产经营。土地的产权属于车子塘村委会上村一组。

4、虽然2008年办理过环评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但转型升级后的现有项目,扩大了生产规模和开采范围。在没有重新办理环评手续的前提下就擅自扩大规模,继续扩大生产,该现有项目属于"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 现场照片、监察记录、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我局于 2018 年 4 月 2 日以 《南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8] 2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总投资100.5万的3 %进行处罚,即:处罚3.01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3.015万元(大写):叁万零壹佰伍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华县支行 户名: 南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 050 0000 6656 86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菊枫 电 话: 0878--7213613 地 址:南华县环境保护局305室

邮政编码: 675200

南华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8年4月9日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