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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4015173465N-/2021-0927002 公文目录:户籍管理 发文机关:南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户籍业务管理)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7日

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户籍业务管理)



户籍业务管理

第五章  户籍业务管理

第一节  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条  户籍窗口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借阅登记制度,按照《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1994〕12号)有关规定立卷存档,做到材料齐全、规范分类、装订整齐。

第六十三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管理

(一)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出生登记和迁入落户时应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表中登记内容应依据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和有关情况如实、规范、全面填写,申报人签章、承办人签章、登记日期和户口专用章栏不能为空。

(二)《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户籍民警和社区(驻村)民警共同管理,存放在户籍窗口或档案室。户籍民警负责打印落户人员、变更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社区(驻村)民警负责对辖区《常住人口登记表》表册进行更新维护。

(三)集体户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户籍民警和集体户单位户管员共同管理,一式两份,集体户人员办理户口迁入登记和注销手续后,户籍民警应将迁入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注销人员名单交集体户单位户管员,户管员对单位《常住人口登记表》进行整理。

第六十四条  居民户口簿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居民因立户、分户建立家庭户的,由派出所签发《居民户口簿》,簿中登记的内容必须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一致。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应当及时到户籍地派出所报失,并办理补发手续。

(二)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导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籍地派出所说服无效的,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六十五条  户口变动登记簿管理。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应建立出生、死亡(注销)、迁入、迁出、移入、移出、变更更正、补录恢复登记簿。户籍民警每办完一项业务,应及时登记相应的登记簿册。每天下班前要将当天所办手续和相应的登记簿进行核对,已办结的户口审批材料应当月归档。严禁民警个人无正当理由私自保管户口资料。

 

第六十六条  户籍窗口在户口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常住户口卷和居民身份证卷。

(一)常住户口卷,卷内存放:

1.户口迁移证,户口审批材料,户籍证明材料;

2.出生证、死亡证、迁出、迁入、变更登记簿册;

3.换发的旧常住人口登记表。

 

(二)居民身份证卷,卷内存放:

1.本辖区领证人员基本情况,包括16周岁以上人员及当年进入16周岁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缓发、暂不发证及漏发证人员登记表;

2.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凭证、存根及登记表;

3.居民身份证各项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4.居民身份证变更申请表;

5.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

6.居民身份证收缴登记表;

7.居民身份证查验、查询情况登记表;

8.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件查处的有关材料;

9.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三)保管期限:

1.常住户口卷       永久

2.居民身份证卷     长期

 

 第二节  户口准迁证和迁移证管理

第六十七条  户口准迁证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户籍民警负责填写,填写内容必须依据《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内容准确规范填写,其中公民身份号码不能空项,迁移人数不达4人的应将空白栏加盖“以下空白”章。第一联存根必须由填写证件的人签名或盖章,如是他人填写,户籍民警也必须认真审核并签名盖章。

第六十八条  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户籍民警签发,必须依据人口信息系统数据用计算机打印,所列项目内容必须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以及迁移人的户口准迁证吻合。

第六十九条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过期,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一)公民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到原签发地派出所重新补发。原签发地派出所应当凭原拟迁入地派出所提供的未落户证明等材料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在户口迁移证件备注栏内注明“补发”字样。

 

第三节  户口印鉴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条  户口专用章是各级公安机关在签发户口迁移证件、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户口调查材料、户口通报材料等户口管理工作中使用的一种专用印鉴,不得另作别用。

户口专用章由县(市、区)公安分局治安(户政)部门持书面申请和县(市、区)政府的机构设置批文逐级上报,由省公安厅统一刻制。

户口专用章由户籍民警负责保管使用,因工作需要将户口专用章带到办公区域外使用的,须经派出所所长或治安(户政)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使用。保管始终日期应登记签字,存档备查,期间使用此户口专用章发生的一切户口业务一律由该户籍民警负责。

第七十一条  户籍民警手章由县、市、区公安分局统一刻制,供户籍民警在办理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时作为承办人必须加盖的专用章,其他人不能使用。

户籍民警调离户籍岗位后,手章由刻制单位收缴并集中销毁,新任户籍民警上岗后,应重新刻制,不能混用,以免发生问题,责任混淆不清。

 

第七章  人口信息系统管理

第七十二条  人口信息系统用户名和用户密码是民警的网上身份证,是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必须严格管理,严防泄密。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民警和聘用人员的安全保密管理,实行“谁持有,谁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用户管理。人口信息系统用户分为三类,即浏览用户、操作用户和技术维护用户,登录方式包括派出所客户端方式和WEB方式。登录用户信息实行PKI数字身份证书和用户名密码双轨制,并逐步过渡到完全使用PKI数字身份证书。

派出所社区和户籍民警、县(市、区)公安局户籍业务审(核)批人员的用户由州、市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分配,省厅和州、市的用户由省厅技术维护用户分配。因工作岗位变动的,要及时上报变更情况,由用户分配部门依此删除原岗位用户或变更原岗位用户权限,对新上岗人员进行用户分配和授权。

(二)信息录入管理。对派出所户籍窗口实行人口信息系统客户端一对一捆绑IP地址机制,对更换电脑等原因需变更客户端IP地址的,需报州、市级治安(户政)部门操作。县(市、区)“业务审批用户”以WEB方式登录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操作,不捆绑IP地址,但系统对操作审批业务的电脑IP地址进行自动登记备查。

(三)网上审批管理。省内人员迁移,系统不再提供录入窗口,由户籍民警实行网上调取迁移信息并核对、补全副项信息(主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系统已锁定)确认无误后,属派出所和户籍民警当场办结的,提交信息后及时归入全省人口信息系统库;属州(市)、县(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分别审批的,进入待审批库,待完成审批后,由系统自动归入全省人口信息系统库。

第七十三条  人口信息查询应建立查询登记制度,户籍民警将每次查询的事由、查询人姓名(查询单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及被查询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统一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以备后查。

第七十四条  由于人口信息资料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对公民因寻亲访友等原因要求查询人口信息的,应从严掌握。对于律师因业务需要查询相关人员信息资料的,派出所可依据国家关于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告知其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严格按照警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将户籍民警的相片、姓名、警号、职责和办理户籍、证照的条件、程序、时限、收费项目及标准、监督电话等在明显位置公示;在柜台上放置《群众测评表》和《意见簿》;在窗口门外放置意见箱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十六条  严格落实群众投诉备案和责任追究制度。群众举报投诉内容将作为考核派出所和户籍民警工作的主要依据,对派出所及户籍民警由于政策不掌握、业务不熟练以及因“冷、硬、横、推”造成群众投诉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户籍民警因违法违纪、弄虚作假办理户口证件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除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依规处理外,责任人所在派出所等级予以降级。

第七十七条  州(市)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应当建立窗口工作考评机制,加强对户籍窗口服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各州(市)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本规范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范未尽事项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内容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范自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本规范由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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