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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4015173465N-/2021-0927006 公文目录:户籍管理 发文机关:南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迁入和迁出办理)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7日

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迁入和迁出办理)



第三节  迁入和迁出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云南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实行“网上办理”,凡符合迁入条件、所需材料齐全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本省外迁入,需由申请迁入地县(市、区)公安局审核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的,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原籍《户口迁移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网上办理”业务:

(一)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户口迁移;

(二)迁入地派出所事前掌握迁移人已出国、出境或涉及未了结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并认为暂不宜办理迁移手续的;

(三)未经监管执行单位出具同意迁移户口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监管对象。

(四)公安机关认为其它不宜网上迁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办理落户时,户籍民警应完整准确的登记落户人及所有户内人员的主、副项信息,特别是采集人像照片。户口办结后,户籍民警应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落户人核对签字捺印,并告知办理居民身份证相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购房、投靠及农业人口转移为城镇居民户口参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云南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11〕195号)、《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人口转移为城镇居民户籍迁移实施细则(试行)》(云公警令[2011]279号)办理。各州、市公安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拟定相关落户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回国定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华侨回国定居,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意并办妥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

(二)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凭拟定居地公安机关批准的注有回乡定居签证的港、澳、台同胞回乡证办理。

(三)台胞从国外回大陆定居,凭统战部、公安部批准,加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章,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定居证明办理。

(四)从香港来大陆定居,凭加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章并且是国内签发的定居证明办理。

(五)临时来大陆在国内申请定居的,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办理。

第二十八条  出国出境归来人员落户。凭本人护照、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房产证或住房凭证、社区民警调查意见办理。

未经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未能出具落户证明的,由本人到出国前所在单位上级派出机关出具证明或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办理。

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归国留学人员,需要跨市(县)安置工作的,凭教育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证明办理落户;不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护照或接收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落户。

第二十九条  恢复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户口。凭释放证明、原户口登记地户口注销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意见办理。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并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人员,可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注销户口的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第三十条  大、中专(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生按照以下要求办理户口:

(一)录取新生落户。凭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二)毕业生回原籍落户。凭云南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户籍地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或户口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三)毕业生分配落户。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证或大中专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单位接收证明、户口迁移证或户口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退学(肆业)回原籍落户。凭学校出具的退学通知或肆业证明、原籍的居民户口簿、学校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五)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离校时,就读高校为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在备注栏注明“预征对象”字样。在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就读高校的预征对象,要将户口迁回原籍。户籍地派出所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能入伍的毕业生预征对象,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派出所凭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工作调动、招聘、录用落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调动、人才引进人员落户。凭落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省(市)组织部门的调干通知或人事部门的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工作单位接收证明办理。

(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招干)落户。凭落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省人事部门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或市人事部门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批复、工作单位接收证明办理。

(三)劳动部门职工工作调动落户。凭落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职工转移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工作单位接收证明办理。

第三十二条  省、市老干部局批准离、退休老干部落户。凭落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省、市老干部局异地安置批文、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凭证、单位证明办理。

第三十三条  军人落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转业干部安置落户。凭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开具的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州(市)军转办的行政介绍信、落户证明、单位接收证明、转业军人证明书、军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房产证或住房凭证到落户地派出所申报。

(二)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在城镇安排就业落户。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士兵退出现役证或转业志愿兵退出现役证、接收单位证明、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册、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房产证或住房凭证到落户地派出所申报。

(三)复员干部落户。凭复员干部安置介绍信、复员干部落户介绍信、退伍证、军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册、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房产证或住房凭证到落户地派出所申报。

(四)军队自主择业干部投靠父母、配偶落户。凭省军转办批准的自谋职业批复、军转办或市劳动人事局的证明、转业军人证明书、军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册、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房产证或住房凭证到落户地派出所申报。

(五)退伍军人自谋职业落户。凭自谋职业批复、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退伍证、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册、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军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房产证或住房凭证到落户地派出所申报。

(六)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凭本省、市、县(区、市)各级民政部门安置落户证明、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离休证或退休证、关系证明(投靠子女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子女居民户口簿,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军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房产证或住房凭证到落户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七)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迁落户。凭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单位、村(居)委会直系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或市军转办的行政介绍信、省(市)安置办的家属随迁证明、房产证或住房凭证到落户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八)随军家属落户。凭落户申请书、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军队干部任职命令、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原件、师(旅)以上批准机关证明、军官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随军家属户籍地《失业证》及离、退职批文、后勤或营房管理部门的住房证明申报落户。

第三十四条  跨省的户口迁出,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的《户口准迁证明》,迁出地派出所签发《户口迁移证》。迁到本省、州、市(县)其它地方的,按网上迁迁移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凡被国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含高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需迁到学校的,派出所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办理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三十六条  办理网上迁出时,迁出地派出所应每天打印出本所网上迁出人员名单,并根据网上迁出人员名单,抽出常住人口登记表注明何时何因迁往何地,另存档管理。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在迁出户口的《居民户口簿》内的迁出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户口迁出”章,并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内注明迁出时间和迁往地址,加盖户口专用章和经办人章。

网上迁出人员为户主的,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应对人口信息系统、居民户口簿的相关内容及时进行改注,在居民户口簿上注明新的“与户主关系”及变动时间,实现人口信息系统与居民户口簿一致,避免出现家庭关系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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