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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4015173465N-/2021-0927007 公文目录:户籍管理 发文机关:南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出生和注销登记)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2日

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出生和注销登记)



出生和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其父(母)亲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和《结婚证》到婴儿父(母)亲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对不能完整提供相关出生证明材料的,需提供有DNA鉴定资格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和社区(驻村)民警核查意见登记户口。

婴儿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其姓氏和民族可随父或随母或收养人,具体由婴儿父母(收养人)商定,在申请书中明确写出。

第二十条  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对群众提出重名查询服务的,应免费提供县(市、区)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再为其办理新生婴儿落户,并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公民身份号码,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原件存入落户档案。

第二十一条  新生婴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父(母)亲一方的部队所在地的公共户登记户口。

(二)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高校集体户口,或双方户口均属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户口随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母)亲落户。

(三)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提供相应法律效应的中文翻译)、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的结婚证在父(母)亲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

国外出生子女已取得外国国籍,并持有国外签发的护照进入国内的,不再登记国内户口。

(四)夫妻双方或一方原为本地居民,现旅居国外,其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可由居住在本地的婴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持申请书、《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

夫妻双方均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要求在国内申报户口的,准予落户,可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父母亲常住户口已被注销的,可在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五)夫妻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的子女在港、澳、台地区尚未取得合法身份,要求回中国内地申报落户的,可凭在港、澳、台地区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的护照或前往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及出生子女的入境证明材料、父母的结婚证登记户口。父母亲常住户口已被注销的,可在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

夫妻双方均移居港、澳、台地区的,回中国内地所生的子女,可凭出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其子女拟居住地派出所申请户口。

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中国内地申报落户的,由中国公民一方提出申请,落户地派出所确定其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后,方可接受落户申请。凭申请人提供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DNA亲子鉴定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开具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材料到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与涉外边民通婚后在国内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到父母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七)公民收养弃婴或非亲生婴儿,凭养父母的申请、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及落户地派出所调查意见申报户口。

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凭《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社会福利机构证明申报户口。

受理收养户口,若对申报材料存疑,疑似被拐买儿童的,落户地派出所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并采集生物检材送交刑事技术部门检测;确认不系被拐买儿童后办理。

第二十二条  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严格审验所有申报材料,并与在逃人员信息进行比对,经比对不属于在逃人员的,分别在居民户口簿、常住户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户口。属于在逃人员的,应及时和办案单位联系,并根据办案单位的核实证明予以注销。

第二十三条  户籍民警应当场办结注销死亡人员户口,在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注销章,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栏注明死亡销户时间并缴销居民身份证,在死亡登记台账上登记死亡销户情况。

(一)死亡注销。公民事实死亡的,由其亲属或抚养人或邻居或所在单位,在30日内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正常死亡的,应当持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的证明材料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办理注销。非正常死亡的,还应有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或法院的执行死刑证明或《宣告死亡通知书》。如情节可疑,又无死因证明的,必须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公民死亡后其亲属或抚养人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后,入户发放公民死亡户口注销通知,并要求其亲属签字后,由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其亲属拒不签字或联系不到亲属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负责人确认签字、盖章后,由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将注销情况通知当事人。

(二)入伍注销。公民应征入伍的,应凭入伍通知书和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县(市、区)治安(户政)部门每年应当向当地武装部门收集当年应征入伍人员名单,并按住址分发到派出所,由派出所核实注销。

公民应征入伍后,其亲属不按规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派出所凭武装部门提供的应征入伍人员名册,向其亲属发放入伍公民注销户口通知,其亲属在10个工作日内未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的,派出所可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出国、出境注销。已在国外、境外定居的公民,根据国家和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注销户口。

公民出国出境定居或加入外国籍后不按规定注销户口,派出所向其国内亲属发放注销户口通知,其亲属在30天内未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的,派出所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材料,或凭本人持有国外签发的有效护照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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