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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4015173465N-/2021-0927009 公文目录:户籍管理 发文机关:南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2日

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全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办理水平,规范工作流程,坚持户籍窗口服务为先、管理与建设并重的原则,实现窗口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优质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户籍窗口包括州(市)、县(市、区)公安局所设立的户籍窗口和政务服务中心户籍窗口、公安(边防)派出所户籍窗口及其它直接面向群众办理户籍业务的窗口单位。

第三条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

第二章  窗口建设

第四条  户籍窗口实行“低台敞开式”办公,门口应有醒目标志。室内多个窗口办理不同证件的,应设立相应指示牌,同时设置群众等候点,配备供来窗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等便民设施。窗口环境卫生整洁干净,设备物品及文书档案摆放有序。墙壁、桌面不得乱挂、乱贴、乱放非统一规定设置的物品。

第五条  户籍窗口应公开以下警务内容,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一)各类户口、居民身份证等户籍业务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批准机关等。公安(边防)派出所户籍窗口要在显著位置悬挂《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指南》和《户籍民警工作职责》;州(市),县(市、区)公安局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户籍窗口按照中心要求规范设置。

(二)户籍民警和协勤人员姓名、照片、警(工)号,窗口工作和节假日服务时间。

(三)户籍咨询、预约、监督、投诉电话及“户政E网办证厅”网址,实现户籍窗口“八小时满意服务,二十四小时预约服务”。

(四)视频监控系统和“群众满意电子评价系统”。有条件的户籍窗口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提供直观、方便、快捷的信息咨询和查询服务。

第六条  户籍窗口办理业务应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接待群众咨询、办理有关户籍业务的首位户籍民警是首问责任人,要认真负责地解答群众户口咨询,同时对群众户口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职责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职责以外的事情,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做好引导工作,严禁推诿扯皮。

(二)一次性告知制。对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件等事项,户籍民警应当一次性告知所必须具备的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对群众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当补充的材料。

(三)限时办结制。受理、审批群众户籍业务时,严格按照时限规定审批。手续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在规定时限内做出不批准或补充材料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不得超时限审批。

(四)预约服务制。户籍窗口实行“八小时满意服务,二十四小时预约服务”,群众通过电话或“户政E网办证厅”网上预约办理的户口、居民身份证和边境通行证等户籍业务,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反馈预约情况。

(五)上门服务制。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应当优先办理其申请事项。对孤寡老人、残疾人、五保户等特殊人群应当主动上门为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六)优先服务制。对前来办事的老、弱、病、残、孕等人员,应优先办理。

 第三章  户籍民警及协勤人员

第七条  户籍窗口原则设立“AB”角,保证户籍民警在岗在位。确因特殊情况离开岗位外出工作时,应当告示,公布联系电话,说明去向及到岗时间。

第八条  户籍民警工作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整,需要调整的,必须报经县(市、区)治安(户政)部门同意,并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调整。户籍民警在窗口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  户籍民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较高的政治素质、仪表端庄、精神饱满、举止得体。

(二)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熟悉公安业务基础知识,能正确执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较强的服务意识,体恤群众的实际困难和疾苦,服务工作诚挚热情、细致体贴。

第十条  户籍民警工作职责:

(一)宣传户口、居民身份证及居住证办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来访群众的咨询。

(二)保证户籍窗口办公设备运转正常,及时更新涉及户籍业务的警务公开内容。

(三)按规定办理户籍业务。

(四)做好居民身份证申领、补领、换领、发放、缴销工作;

(五)做好户籍档案管理工作。

(六)及时更新维护常住人口信息。

(七)做好人口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户籍民警工作中应做到: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内务条例》、《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条例》,按规定着装。多名民警同时在窗口工作时要统一着装,保持警容严整。

(二)热情接待办事、来访和咨询的群众,规范使用普通话及文明礼貌用语,接待群众“请”字当先,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三)做好户口受理审批登记。对受理和上报审批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出具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受理、领证等业务逐一登记,并及时对《常住人口登记表》进行标注和整理。

(四)严格审核群众提供的各类证明、证件及印鉴真伪,杜绝造假现象及虚假户口。对群众提供的证件材料审核确认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审核人签名并注明审核日期,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对事实不清、证件样式不符等疑问,要通过核查或发函调查等方式进行确认。

(五)按规定进行居民身份证号编码登记。公民因出生、补录遗漏人口、更正出生日期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原因需要进行居民身份号编码的,必须在《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中进行及时登记和维护。

(六)及时更新维护人口信息,确保人口信息“完整、准确、鲜活”。在办理落户、变更、更正及居民身份证等业务时,要及时更新维护落户(变更)人及其全户人员的人口信息。定期统计辖区内达龄办证人员,16至45周岁人员,学龄阶段、婚龄阶段等人员名单,提供给社区(驻村)民警入户走访采集、核对信息。

第十二条  户籍民警工作中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一)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二)工作时间在窗口饮食、闲聊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影响窗口形象。

(三)向办事群众托办私事或接受其宴请、索取、收受财物。

(四)私自设置落户附加条件,或遗失群众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证照,侵害群众合法利益。

(五)为谋私利,泄露人口信息,与他人合谋办理虚假户口或身份证。

第十三条  户籍协勤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服从组织分配。

(二)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劳动用工规定。

第十四条  户籍协勤人员需着工作服并挂牌上岗。不得代替户籍民警办理户口。严禁户籍协勤人员操作人口信息系统,只能协助民警开展户籍业务工作。

户籍协勤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态度粗暴、与群众争执等情况的,户籍民警为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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