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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4015173465N-/2021-0927027 公文目录:户籍管理 发文机关:南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受理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8日

出具户籍信息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受理



第四节  出具户籍信息证明

第五十三条  户籍证明是除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外,证明公民身份和家庭关系的法定补充证明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随意向公民索取。

第五十四条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出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户籍民警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证明。确需出具户籍证明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单位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调查人员工作证和居民身份证、申请出具被证明对象户籍信息的原因说明。

(二)个人申请出具本人户籍信息证明的,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原因说明。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户口簿。

(四)申请人为监护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居民户口簿。

第五十五条  户籍窗口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范围: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项目变更前的信息;

(二)户籍档案中曾经记录的同户人员间登记的家庭关系;

(三)户口注销情况;

(四)户口迁移情况。

以下内容的证明不予出具:1.死亡证明;2.健在证明;3.实际居住地证明;4.是否为同一人身份认定证明;5.除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外,其他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证明;6.婚姻状况证明;7.户口登记信息以外的关系证明。

申请人因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记载信息与公民实际情况不一致,申请出具户籍信息证明的,户籍地派出所不予受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补办或变更更正手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需要了解当事人相关户籍信息的,应当查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对存疑的信息,可以向户籍地派出所函查。

银行系统中的人口信息与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不符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345号)文件要求执行。

政府相关部门或单位因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提供人口相关信息,公安派出所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稳步开展公安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工作的通知》(公信通[2007]187号)要求执行。

 

第五章  居民身份证受理

第五十七条  派出所户籍民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云南省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指纹信息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办理公民申领、换领及补领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八条  对群众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派出所户籍民警要认真审核申请人实际情况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登记表》、人口信息系统登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切实做到“五统一”后予以受理。要注意申领身份证的本人和人口信息系统内的照片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并在本人照片处盖章。要随时注意发现和打击伪造、变造、骗领、冒领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活动,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案件要及时侦破,严肃查处。

派出所应在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领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对交通不便地区,发放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五十九条  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中,住址项目应按下列要求规范填写:

(一)行政区划名称填写基本格式为:云南省XX州(市)XX县(市、区)。

(二)城镇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标准地名+门(楼)牌号+门(楼)详址。

 1.标准地名:指经有关部门审批命名的街、路、巷、道等。在冠以街、路、巷、道等名后,可并列小区名称。

 2.门(楼)详址填写基本格式为:××幢(栋、楼、座)××单元××室(号)。幢(栋、楼、座)、单元、楼层、户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平房不填写单元号。

 3.城镇集体户口居民住址填写参照上述规范,不得以单位名称填写。

(三)农村居民住址填写基本格式为:行政区划名称+村+门(楼)详址。

1.乡(镇)辖区有街、路、巷的,按“××乡(镇)××街(路、巷、道)××号”填写。

2.门(楼)详址填写基本格式为:××组(社、自然村)××号。门(楼)编制方法与城镇一致的,与城镇居民住址的填写规范相同。

第六十条  居民身份证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申领居民身份证。提供居民户口簿,户籍民警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本人或监护人核对户口登记项目信息,核对无误后在申领表上签字确认,户籍民警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办理居民身份证。

(二)补领居民身份证。提供居民户口簿,户籍民警确认办证人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历史照片库面部特征一致,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本人或监护人核对户口登记项目信息无误后在申领表上签字确认,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办理居民身份证。

(三)换领居民身份证。提供居民户口簿及到期的居民身份证,户籍民警确认办证人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历史照片库面部特征一致,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本人或监护人核对户口登记项目信息无误后在申领表上签字确认,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办理居民身份证。

第六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销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居民常住户口登记主要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变更后,公安机关应收回原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重新核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只变更副项项目的,居民身份证可继续使用。

(二)公民死亡、出国、换证等收回的身份证,由派出所造册登记后,将证件签发机关一角去角处理,定期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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