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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4015173465N-/2023-0522001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南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22日 发文字号:南政办通〔2023〕5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华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2日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华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南华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华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

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工作,有效区分移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的关系,切实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促进移民和库区群众增收,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的意见》(云政办发〔2016〕89号)、《楚雄州移民开发局关于印发楚雄州移民后扶项目资金形成资产固定量化分红改革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楚移局〔2017〕32号)、《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云搬办发〔2020〕8号)、《楚雄州搬迁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楚搬通〔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安排的库区基金和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投资实施的位于南华县行政区域涉及全县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及因此形成的资产(以下简称“资产”)。

第三条 库区基金和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投资实施涉及全县性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形成的资产,属县辖区内大中型水库全体移民集体所有。

第四条 资产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产权归属管理规范原则。资产形成后,由南华县搬迁安置办公室移交南华县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成立的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进行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定期对合作社资产收益和资金使用开展审计,若审计中存在问题,造成移民权益受损或项目资产流失的,县搬迁安置办公室有权无偿收回合作社的资产管理权,并报有关部门追究合作社相关人员责任。

(二)权责义务匹配的原则。合作社在县搬迁安置办公室的指导下,按有关政策要求及合作社章程对移民产业发展项目资产进行管理使用和收益分配。

(三)运营管护高效的原则。结合市场规律,合作社对资产可采取自主经营、租赁、合作等方式进行管理运营,但不得损害移民的利益。

(四)公平公正的原则。资产运营所得收益由全体移民集体所有,产权及收益权按移民人口动态管理结果确定。即:新建工程核定的移民和其他核增人员当年享有产权及收益权,后扶人口核销后当年自动终止产权和收益权享有资格。

(五)资产处置合规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资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五条 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积累移民资产,在移民享受后期扶持直补资金期间,资产收益作为可持续发展基金,用于移民项目再投资、移民新村管理和济困救灾等。项目收益包括下列范围:

(一)属于移民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的设施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光伏等移民后期扶持产业项目产生的收益或租金。

(二)利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库区基金或集体补偿补助资金投入到企业,产生的股权分红和增值权益。

(三)依法规定属于移民集体产业发展项目所有的其他资产产生的收益。

第六条 项目收益资金分配对象为享受移民人口直补资金的移民,按年度内收益规定上缴完相关税费后:收益的20%用于公积金发展壮大资金;10%用于管理费用;40%用于鼓励先进、救济困难移民和特殊问题的解决;30%用于移民直接受益或分红。

第七条 对产业发展项目的收益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按当年移民人口动态管理核定人口确定。

第八条 由合作社根据收益分配原则制定分配使用计划,报县搬迁安置办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移民产业发展资金形成资产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资产进行抵押、质押和变卖。

第十条 资产在运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求移民意愿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移民同意,合作社提出申请,相关监管部门评估后,可以对资产进行处置,政策有规定的除外。

(一)资产无法正常运转的;

(二)资产运转困难,且不能产生效益的;

(三)资产有更好的升值空间,需要进行转型升级的;

(四)其他原因必须进行处置的。

第十一条 县财政、审计、农业农村、搬迁安置办公室等部门依职责对移民资产开展监督管理。县搬迁安置办公室督促指导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建立公开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移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收益和资金使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审计。

第十二条 移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负责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产业发展项目资产流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负责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产业发展项目资产流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字解读:《南华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实施办法(试行)》

图解:《南华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