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形式有哪几种,能否同时享受保障?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不能同时享受保障。
三、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答: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四、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发放租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五、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根据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和供应对象范围),分批向社会发布申报审核配租公告,每年集中申报1至2批,公告发布后申请人根据公告申报审核要求,分别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完成前述审核后,交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进行复审并登记、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采取集中公开抽签配租,获得配租的申请人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并按照要求时限签订《南华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哪些群体?各类群体的准入条件是怎样的?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在县城建成区内无房屋或房屋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
二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
三是家庭拥有车辆购置价格原价不超过20万元(运营车辆除外);
符合以上条件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在南华县享受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是属于南华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含退休职工);
三是在县城建成区灵活就业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含三属,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抚对象、残疾户、患重大疾病家庭、失独家庭等;
四是在县城建成区有稳定工作的务工人员;
五是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六是县人民政府引进的各类人才(参照南华县出台的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异地来南华县城挂职干部、支教教师、支医医生;
七是受灾群众、棚户区改造居民、移民搬迁、县级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等无房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
七、申请人的如何确定?哪些人员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答: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一个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依据,一本户口簿认定为一户。夫妻双方没有登记在同一户口簿的,以申请人户口簿上的家庭成员加上配偶,也可二本证合并认定为一户。
与申请人同在一本户口册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
八、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是指什么?
答: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年可支配收入,退休人员须提供养老金发放证明。
九、对申请家庭的车辆有何要求?
答:申请人家庭拥有车辆购置价格原价不超过20万元(含税价格),运营车辆除外。申请家庭应当如实申报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非营运机动车辆的数量和价格,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十、哪些房产须纳入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答:县城建成规划区范围内的住房。
十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是南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是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拥有车辆的,还需提交车辆发票证明材料;
三是工作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或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人才市场提供的大中专毕业生有关证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材料,就业人员提供近三个月工资发放流水或者工资发放凭证;
四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是在县城建成区灵活就业的现役军人、退转军人(含三属,即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抚对象、残疾户、患重大疾病家庭、失独家庭等要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六是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根据不同申请人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的办理时限为多少?
答:在申报期间,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县住房保障中心现场受理审批,并在申报结束后统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确认公示,公示时限为15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十三、什么是轮候?轮候如何配租?
答:申请人户数大于配租房源时,参加配租抽签未能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为轮候配租人,简称“轮候”,进入轮候的申请人从清退回来的房源中逐一对应轮候顺序进行实物配租并签订《南华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十四、哪些人享有优先配租权?
答: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残疾户和老年人、在本辖区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
十五、房屋租金和物业费用如何收取?哪个部门收取?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相关费用收取实行差别化管理。房屋押金:1000元/户;房屋租金:3.5元/平方米/月;物业管理费:楼房小区房0.5元/平方米/月(电梯房小区0.8元/平方米/月)。押金和房屋租金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收取,物业管理费由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公司收取。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等。
十六、租赁年限是多长?如何续租?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每年定期缴纳租金,每3年续租审核1次。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承租人应及时办理退租退房手续。
十七、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使用要求?
答: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将房屋用于自住,不得转租、闲置、出借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应按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等费用,如不按时缴纳并经催缴无效的,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十八、承租人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对其如何处理?
答: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转租、转借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拖欠租金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承租人有以上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责令承租人补缴所差欠租金,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十九、承租人应该承担哪些维修责任?
答:承租人应管护好各自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室内配套设施,包括:墙面、水龙头、电灯、开关、电源插座、便盆、沐浴器、洗菜盆及配件、洗脸盆及配件、室内门窗、锁及玻璃、窗户纱窗、灶台、楼地面(室内地板)、室内电线、空气开关、阳台护栏、地漏、烟道等设施。
二十、如何办理退租手续?
答: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承租人在每月15日以前(不含15日)办理退房的按半月收取租金;在每月15日以后办理退房的,房租按整月收取。
承租人腾房后应将房屋钥匙交回住房所有权人,并经运营管理使用单位进行验房,验房合格后,到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或者运营管理使用单位退押金及办理相关退房手续。若验房时发现原住房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修理或赔偿;承租人拒绝恢复原状、修理或赔偿的,押金不再退还;拒不恢复原状、拒不修理或拒不赔偿,情节严重的,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可依法起诉承租人。
二十一、办法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南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公布,2024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