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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4015173465N-/2024-0331002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南华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南政通〔2024〕5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华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31日

南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华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州有关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决策和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工作,现将《南华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南华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华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进文物普查工作,摸清南华文物资源家底,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普查工作开展,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数据库和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机制,规范认定标准和登记公布程序,健全名录公布体系。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南华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南华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张舫瑞 副县长

副组长:罗正先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董 丽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淑彬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员:邱林晶 县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马文平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周    虹 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马绍萍 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周开文 县民族宗教局副局长

陈国友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志昌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潘学丽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文志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兼)

姬杨鑫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    富 县林草局副局长

罗    旋 县水务局副局长

饶    英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殷汝丽 县退役军人局副局长

窦    莹 县统计局副局长

蔡晓珊 县机关事务中心副主任

许云波 县档案馆馆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饶英同志兼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现职务的,接任人员自动调整为领导小组成员,承担相应工作职责,不再另行发文。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作为县级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三、范围内容

普查范围为全县境内的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四、工作安排

按照国务院和省、州安排部署,此次普查自2024年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普查标准时间点为2024年4月30日,分3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工作阶段(2024年1月—4月):建立普查机构,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部署安装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二)实地调查阶段(2024年5月—2025年5月):根据普查队分工安排,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认定公布阶段(2025年6月—2026年6月):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普查结果,将普查过程中新认定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按程序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对现有文物保护单位视普查情况,符合条件的进一步提级申报。

五、有关要求

(一)压实责任。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履行好属地责任、行业责任,积极配合文物普查各项工作,提供好人员支持、政策支持,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并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严肃普查纪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用好文物普查系统,严格执行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数据处理、数据汇总、目录编制、工作报告编制及建档备案等标准工作规范;按照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标准,指导和规范普查中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等各项工作;根据不可移动文物六大类别制定的普查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进行规范的普查信息采集。

(二)强化监督管理。南华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普查工作质量和成果的审核、验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避免主观人为干扰和弄虚作假,对所有普查成果全部留档,确保全过程可溯源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普查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所有普查登记对象在完成文物认定前,一律不得拆除、迁移。所有已认定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实地调查期间一律不得撤销。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应及时报告,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强化经费保障。文物普查所需经费,按照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由中央、省、州、县市政府共同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涉及部门要做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年度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必须严格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加入普查队伍,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支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文物知识、法律法规和文物普查工作,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为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布文物普查成果,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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