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南华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人居环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城镇棚户区改造第26号公告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补充,现公告如下:
一、原公告中第二条“征收时间”调整为:
(一)评估复核时限:2022年2月20日以前。
(二)签约时限:2022年2月28日以前。
(三)搬迁交房时限:2022年4月30日以前。
二、原公告中第四条“相关要求的第三项调整为:
凡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棚改户,在本补充公告规定时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均有效,并按协议约定事项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在征收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对纳入本次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拆除。
三、原公告中未调整的其他事项不变。
四、本补充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