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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cxjsj-/2022-1205001 公文目录:市政服务 发文机关: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安全使用燃气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5日

安全使用燃气告知书



一、安全使用管理燃气燃烧器具

(一)燃气用户是安全用气的责任主体,应当提高燃气使用的安全意识,掌握燃气安全知识,安全用气,加强燃气燃烧器具安全使用管理。(二)云南省城市燃气协会、云南省燃气计量检测所每年定期发布《云南省燃气燃烧器具产品高原适应性目录》,请选择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应当选择由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实施。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燃烧器具使用说明书、供气合同、燃气企业发放的《燃气使用手册》,正确使用燃气。(三)餐饮等行业用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相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四)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二、配合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燃气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并提供便利条件。(一)请物业单位、业主委员会、燃气用户主动配合和积极配合供气企业对燃气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工作。(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抢险和隐患整改施工。物业单位、业主委员会不得私设名目,向燃气企业收取施工保障金、施工进场费等费用,变相阻碍燃气安全隐患整改的实施。若因阻碍燃气抢险和隐患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三)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配合抢修人员拆除影响抢修作业的装饰、装修物和其他构筑物。拆除的装饰、装修物其他构筑物属于用户违反有关安全用气规定建设安装的,相关损失由用户承担,其他损失由燃气经营者承担。

三、正确处置燃气安全用气突发事件

各燃气用户要注意学习掌握正确的安全用气应急措施,有效应对安全用气突发事件:(一)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关闭户内燃气总阀门(管道燃气用户户内总阀门为表前阀,装液化气用户户内总阀为钢角阀),开启门窗通风,禁止使用明火和启闭各类电器开关、拨打手机,必要时及时疏散周边邻居并及时到户外安全的地方拨打燃气公司报警电话,不得自行维修燃气灶具。待修理、泄漏处置完成,确保安全后再回到房内。(二)氧气不充足,燃气未完全燃烧会产生一氧化碳,致使人员窒息时,应立即打开门窗,让新鲜空气进入室内;马上把窒息者从有燃气的空间移至空气流通的地方;迅速解开室息者的衣襟、胸衣、腰带等,确保呼吸顺畅;如果窒息者已处于无知觉状态,应将其放平,做人工呼吸进行及时抢救,并拨打“120”将其送往最近的医院。

四、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知识1.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6)盗用燃气;(7)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2.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6)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7)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8)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3.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2)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3)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4)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4.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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