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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cxjsj-/2023-0104001 公文目录:住房保障 发文机关: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31日

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各业主、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工作,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第165号)、《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2号公告)的要求,现将我县2023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第一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的规定,我局委托云南弘元大数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我县2022年建筑安装工程成本价进行测算,最终测算出2022年我县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为1511.62元/平方米,综合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2023年我县采用2022年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1511.62元/平方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91元/平方米,此标准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严格执行业主直接向专户管理银行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前及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并由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服务场所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开户银行及账号向业主公开,未按本通知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南华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及开户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南华县支行:24109501040009711

云南南华农村商业银行:3100019032837012

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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