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住建行处决字〔2023〕第001号
案件名称:杨杰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案由: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当事人杨杰2023年8月27日8时20分在南华县华强路中石油加油站出口右侧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恢复道路原状,对当事人杨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 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南华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 9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