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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dzj-/2025-0715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机关:南华县地震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行政处罚类 发布日期:2025年07月15日

行政处罚类



行政处罚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1

南华县地震局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定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关于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经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不依法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6.决定阶段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七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地震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7221719,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一楼113室;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7223289;

3.信函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邮政编码:675200;

4.网址:http://www.ynnh.gov.cn 电子邮箱:cxnhjkl@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地震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南华县地震局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六条: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定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地震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7221719,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一楼113室;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7223289;

3.信函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邮政编码:675200;

4.网址:http://www.ynnh.gov.cn 电子邮箱:cxnhjkl@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地震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南华县地震局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第三十六条:对危害、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行为,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定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地震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7221719,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一楼113室;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7223289;

3.信函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邮政编码:675200;

4.网址:http://www.ynnh.gov.cn 电子邮箱:cxnhjkl@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地震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增

4

南华县地震局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定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关于建设单位不依法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时,应当制作加盖有省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听证告知书;

6.决定阶段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地震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7221719,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一楼113室;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7223289;

3.信函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邮政编码:675200;

4.网址:http://www.ynnh.gov.cn 电子邮箱:cxnhjkl@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地震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增

5

南华县地震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1.案前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定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等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告知阶段责任:地震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阶段责任:地震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地震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地震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7221719,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一楼113室;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7223289;

3.信函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邮政编码:675200;

4.网址:http://www.ynnh.gov.cn 电子邮箱:cxnhjkl@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地震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增

6

南华县地震局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实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不按法定要求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3.处罚裁量不当,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的;

4.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地震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7221719,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一楼113室;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7223289;

3.信函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邮政编码:675200;

4.网址:http://www.ynnh.gov.cn 电子邮箱:cxnhjkl@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中国地震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增

7

南华县地震局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规定,降低抗震设防要求或未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的处罚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或者未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认手续,以及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或者预可行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认手续。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属于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乙类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案件来源,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重大处罚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5.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作出是否予以处罚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地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实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不按法定要求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3.处罚裁量不当,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的;

4.在行政处罚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十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地震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7221719,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一楼113室;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7223289;

3.信函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邮政编码:675200;

4.网址:http://www.ynnh.gov.cn 电子邮箱:cxnhjkl@sina.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中国地震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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