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行政职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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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1 |
南华县地震局 |
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核定阶段责任:严格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确定建设工程是否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督促建设单位按标准或要求建设抗干扰设施、增设地震监测设施。抗干扰设施或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完成后,地震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建设工程方能开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核定不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予以核准建设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泄露国家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地震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7221719,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一楼113室;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7223289; 3.信函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邮政编码:675200; 4.网址:http://www.ynnh.gov.cn 电子邮箱:cxnhjkl@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地震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