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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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1 |
南华县地震局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核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二)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重要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并根据地震小区划工作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灾区区域性抗震设防要求需要变更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楚政发〔2014〕8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核定阶段责任: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标准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需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参数;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而予以核准的; 3.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未出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给予核定通过的; 4.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程序或条件的; 5.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二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地震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7221719,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一楼113室;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7223289; 3.信函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邮政编码:675200; 4.网址:http://www.ynnh.gov.cn 电子邮箱:cxnhjkl@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地震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