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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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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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华县地震局 |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定期组织开展检查。 2.及时反馈检查整改意见。 3.督促落实整改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2.在检查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地震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7221719,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一楼113室;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7223289; 3.信函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邮政编码:675200; 4.网址:http://www.ynnh.gov.cn 电子邮箱:cxnhjkl@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地震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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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华县地震局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
1.定期组织开展检查。 2.及时反馈检查整改意见。 3.督促落实整改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2.在检查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五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南华县地震局窗口,电话号码:(0878)7221719,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一楼113室; 2.纪检监察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7223289; 3.信函投诉: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经信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南华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中心,邮政编码:675200; 4.网址:http://www.ynnh.gov.cn 电子邮箱:cxnhjkl@sina.com。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华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地震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