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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fgj-/2022-0817010 公文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机关: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7日

南华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南华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负担,根据《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楚雄州财政局楚雄州教育体育局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楚雄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楚发改价格〔2022〕189号)、《楚雄州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楚财教〔2022〕97 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南华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实施方案》。

一、课后服务内容

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是指小学、初中在正常上课日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利用课后时间为有需求的学生或家长提供的自愿选择的服务,属于政府统筹管理、学校自主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家长学生自愿参加的公益性服务行为。

课后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作业辅导、课外阅读、体育锻炼,组织开展科普、文体、艺术、劳动、兴趣小组、社团活动及拓展训练等。课后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特色服务。基本服务是指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本校老师承担,开展作业辅导、课外阅读和体育锻炼等活动。特色服务是指由学校根据现有条件为培养学生兴趣特长、拓展发展空间、提升综合素质,组织艺体特长训练、学科能力和兴趣拓展、科普、劳动实践、科创文创、社团等活动。

学校应尽最大努力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特色服务一般由本校老师承担,但现有师资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可聘任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及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参与,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培训机构及人员,由教育体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审核把关。

学校开展课后服务严格按照各级教育体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执行,确保课后服务质量和时长要求。

二、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是指小学、初中在正常上课日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利用课后时间为有需求的学生或家长提供的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费。学校自行提供的课后服务,向学生家长收取的费用,按照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 课后服务费以每天2个课时核算,其收费标准为:县城学校每生

每天4 元(每生每课时2元),每生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400元;

农村学校每生每天 3 元(每生每课时 1.5 元),每生每学期最高

不得超过225元,不足部分按照《楚雄州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云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楚财教〔2022〕97号)规定,由州县两级财政统筹补助。县城和农村学校的划分按是否发放乡镇岗位津贴和享受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执行。

寄宿制学校目前已免费提供的基本课后服务,原则上不得收费;通过增加课后服务时间和内容确需收费的,参照学校组织的

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执行,但原已经免费提供的服务时间和内容不得減少。

(二)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费。学校自行组织的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收取的费用作为代收费进行管理。引入的第三方机构收费标准由学校、第三方机构、家长委员会按照公益普惠性原则,根据参与学生人数、服务内容、 服务时间等科学合理核算,每生每课时最高不得超过4元。

学校自行组织提供课后服务或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参与课后服务的,要按照公益普惠性原则,根据参与学生人数、服务内容、服务时间等科学合理核算成本,经教育体育、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备案后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的要求,严禁学校强制或交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有偿补课等乱收费行为。中小学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生在学期中途申请退出课后服务的,应按未参加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二)加强课后服务收费管理。课后服务费不属于行政事业

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代收费根据性质提供税务票据或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

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课后服务收费收入专项用于课后服务成本开支,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相关人员的补助。

(三)建立收费减免制度。学校要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收费减免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脱贫户、低保户、残疾户、烈士子女和孤儿等)的学生,除享受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外,学校实行课后服务费减免、资助制度,按教育、民政、扶贫等部门的认定证书或证明给予酌情减免,减免金额不得低于应收标准的10%。

(四)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将课后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通过学校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加强宣传解释和监管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课后服务收费收入监管,规范学校收费收支管理,同时将各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收费工作纳入督导评估范围,加强督查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四、执行时间

自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如遇上级政策性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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