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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fgj-/2025-0514007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发文机关: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现场处理决定书(〔2025〕111007号)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14日

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现场处理决定书(〔2025〕111007号)



南华县发展改革局(南华县)煤安处〔2025〕111007号

南华县一街乡野猪塘煤矿塘箐井: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4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现作出如下现场处理决定:

1.煤矿配备采煤、掘进、通防、机电、地测、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不符合《云南省煤矿企业办矿管矿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云能源规〔2023〕189号),各专业不少于2人的要求;责令于2025年6月10日前改正达到要求。

2.煤矿“五科人员”的任命文件,将通风与安全两个独立的科室混为一个通风安全科;责令于2025年6月10日前改正达到要求。

3.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会审表中未见综合会审意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会审表中既无综合会审意见,也无生产副矿长会审签字;责令于2025年5月20日前改正达到要求。

4.煤矿兼职救护队未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学习与训练计划;责令于2025年5月20日前改正达到要求。

5.煤矿主斜井铺设的轨道前进方向左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宽度不足0.8m;责令于2025年5月20日前改正达到要求。

6.煤矿二煤组南翼材料平硐掘进工作面向后两排支护,钢筋网搭接长度不足100mm,绑扎不牢固;责令于2025年5月20日前改正达到要求。

7.煤矿二煤组南翼材料平硐巷口铺设的轨道双轨段处无扳道器,现场使用木楔进行扳道;责令于2025年5月20日前改正达到要求。

8.煤矿二煤组南翼材料平硐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使用的风筒为φ600mm,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φ800mm阻燃、抗静电胶质风筒。责令于2025年6月10日前改正达到要求。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南华县人民政府或者 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南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决定。

现场执法人员(签名):陈楚华 执法证号: 25090050003

夏瑞忠 执法证号: 25090403004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陈杰 日期:2025年5月14日

南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