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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fpb-/2024-0930001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机关:南华县乡村振兴局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30日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30日

南华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



一、产业帮扶政策措施(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一)种植业补贴

1.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按照土地确权面积及实际种粮情况为依据,测算各乡镇当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下达指标金额到乡镇。根据当年上级下达补贴资金总量和县、乡、村、组四级核实确定的补贴兑付面积综合测算补贴标准确定,具体金额以测算为准。受益对象为全县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户,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兑付。

2.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根据上级下达资金额度,结合本县上年度主要粮食作物(主要指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豆类、油料)播种面积,测算本年度补助标准。受益对象为全县实际种植主要粮食作物的农户,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兑付。

(二)特色养殖业

1.财政保费补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肉牛)保险

实施财政保费补贴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肉牛)保险,保险费300元/头,保险金额10000元/头,费率3%,财政补贴比例75%(即225元/头),分别是:中央补贴30%(即90元/头)、省级补贴15%(即45元/头)、州级补贴9%(即27元/头)、县级补贴21%(即63元/头),农户自付25%(即75元/头)。2023年末省脱贫人口监测系统中人均纯收入低于1万元的脱贫户(含监测对象),每户发展肉牛养殖(含能繁母牛)3头,做到优先承保,应保尽保,由农户承担的25%的保费由州级财政全额补贴。

2.肉牛良种冻精补贴

对饲养能繁母牛户给予肉牛良种冻精补贴20元/头。

3.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对承包草原并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民,按照已承包到户的禁牧或草畜平衡草原面积发放草原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草原奖补,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禁牧补助为每亩7.5元,草畜平衡奖励为每亩2.5元。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农业龙头企业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争取财政衔接资金扶持。

2.农民专业合作社

继续贯彻执行《中共南华县委办公室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华县关于加快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办字〔2018〕27号)和《中共南华县委办公室 南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华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考核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办字〔2018〕54号)文件精神。

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财政衔接资金扶持,推荐上报参加省级示范社评定;考核得分在85—89分的合作社,争取财政衔接资金扶持,推荐上报参加州级示范社评定;考核得分在80—84分的合作社,命名为县级示范社,争取财政衔接资金扶持。同一合作社三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考核以奖代补扶持。

(四)云南省高原现代农业省级产业基地

根据《云南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省级产业基地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云农绿〔2023〕10号)文件要求,县级组织申报,被省农业农村厅认证为“云南省高原现代农业省级产业基地”的农业经营主体,争取财政衔接资金扶持。

(五)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

1.绿色食品认证证书

认证主体的同一基地的同一产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争取财政衔接资金扶持。

2.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

(1)有机农产品证书(不含野生采集类认证证书):认证主体的同一基地的同一产品,获得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生产主体,争取财政衔接资金扶持。

首次获得野生采集类产品有机认证证书的,争取财政衔接资金扶持。

(2)有机转换农产品证书:认证主体的同一基地的同一产品,获得有机转换认证的农产品,争取财政衔接资金扶持。

3.地理标志认证证书

对申报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的,争取财政衔接资金扶持。

4.绿色云品品牌创建

获省级绿色云品品牌的,争取财政衔接资金扶持。

(六)农机购置补贴

1.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3.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相关要求,结合地方农业生产实际和上一年补贴政策实施情况,优化确定分档参数及增加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4.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购买机具时,销售企业需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售后服务凭证等资料。发票上需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编号和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自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按下一个年度政策优先办理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受理补贴申请按以下流程操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实施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量110%的,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同一补贴对象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享受补贴总资金超出60万元(含)的须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农村户厕补助

1.补助对象

按照《云南省农村厕所改造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农村三格式户厕建设技术规范(GB/T38836-2020)》等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农村户厕的农户。

2.补助标准

1000元/户。

3.补助流程

农户向村委会(社区)提出改厕意愿,村委会(社区)将有改厕意愿的农户进行登记,农户改厕完毕后村委会(社区)进行初验,并将验收合格的农户报当地乡(镇)并提出验收申请,乡(镇)复核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农业农村局联合成员单位在乡(镇)配合下组织开展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户厕按程序及时足额兑付奖补资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兑付。

(八)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措施

1.贷款对象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对象为全省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借款人年龄为18周岁(含)—65周岁(含)。

2.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为5万元(含)以下,免担保免抵押。

3.贷款期限

3年期(含)以内。

4.贷款利率

执行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5.贷款贴息

过渡期内(至2025年12月31日),财政资金给予全额贴息。

6.贷款用途

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二、就业帮扶政策措施(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五类人员中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每人每年可享受2次职业培训补贴,其他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之外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标准:对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之外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到个人。

2.国企改制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支持帮扶从事灵活就业的原国有改制企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当年最低缴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女年不满40周岁,男年不满45周岁的补贴40%;女年满40周岁不满4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不满50周岁的补贴50%;女年满45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的补贴60%。社会保险补贴可由中央及省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的,纳入就业专项资金支付;不能纳入支付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列入州、县市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补贴标准:女年不满40周岁,男年不满45周岁的补贴40%;女年满40周岁不满4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不满50周岁的补贴50%;女年满45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的补贴60%。补贴到个人。

3.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标准: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到单位。

4.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标准:小微企业吸纳类:最长不超过一年,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助;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类: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到单位。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1.城镇公益性岗位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为公益性岗位安置重点。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以及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规定办理了公益性岗位延长安置期限的人员可延长至安置期满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补贴到单位。

2.乡村公益性岗位

深度贫困县可针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大龄劳动力、残疾家庭劳动力和有重病患者家庭劳动力,适量开发一批扶贫工作信息员、公路养护、农村保洁、治安巡逻等乡村公共服务岗位,实施就业帮扶安置。

补贴标准:800元/人/月,补贴到个人。

(四)就业见习补贴

1.政策对象

就业见习(简称见习)是指有见习意愿的人员(简称见习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进行短期全日制就业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进而实现就业的一项公共服务活动。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和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期限为3—12个月。

2.补贴标准

1500元/人/月,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省级相关规定执行。补贴到单位。

(五)求职创业补贴

1.政策对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3个藏区县和8个人口较少的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补贴标准

1000元/人,补贴到个人。

(六)一次性创业补贴

1.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对毕业5年内(含毕业学年)和退役3年内(含退役当年)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创业人员,由人社部门牵头每年进行优秀创业者评选,并对评选出的优秀创业者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到个人。

2.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经营实体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延续云政办发〔2020〕36号补助标准,对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经营实体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10000元/户,补贴到个人。

(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吸纳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的,按5000元/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5000元/人,补贴到个人。

2.吸纳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招用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我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2000元/人,补贴到个人。

3. 吸纳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

招用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我省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2000元/人,补贴到个人。

4. 吸纳其他失业人员

对吸纳我县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1000元/人,补贴到个人。

(八)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

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从2022年1月1日起基层服务期满6个月的,给予个人5000元的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

(九)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

1.认定条件

(1)厂房式就业帮扶车间: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委会建设、购买或租用厂房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吸纳5人(含5人)以上脱贫劳动力就业(年龄要求:女不超过55周岁、男不超过60周岁),与其签订1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累计工作时间1个月以上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居家式就业帮扶车间: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乡镇、村委会与脱贫劳动力建立承揽关系,委托5人(含5人)以上的脱贫劳动力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与其签订1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累计工作时间一个月以上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补贴标准

符合以上认定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按照其发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

(十)税费减免政策

继续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政策。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对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认定,符合条件的,在3年(36个月)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一)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1.补贴对象及政策标准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为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

2.申报材料

(1)贷款申请;(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3)营业执照;(4)企业职工花名册;(5)企业新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备案);(6)上年度或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表(上年度最后1个月或申请前1个月工资发放表);(8)县级承办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二)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在我县辖区内创业不受户口限制,年龄在18周岁以上,男性57岁、女性52岁以下,符合“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在校高年级大学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劳动力;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中任意一类人员。有具体的经营场所、经营产品或服务内容,具有良好的信誉。

2.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

(1)贷款额度: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2)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3)还款方式:①“贷免扶补”分三次偿还贷款本金,即贷款合同签订的第12个月偿还本金10%,贷款合同签订的第24个月偿还本金20%,贷款合同签订的第36个月偿还本金70%;②创业担保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清。

3.“贷免扶补”创业贷款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高校毕业生持普通高校毕业生证明、复转军人持《军人退役证》等);(2)就业状况材料(如《就业创业证》等)(3)婚姻家庭情况材料(如《结(离)婚证》、居住地址等);(4)申请人个人信用记录;(5)经营情况(营业执照或场地租赁协议、《税务登记证明》,经营地址等);(6)经审核符合申请贷款的填写《创业计划书》一式二份和《云南省贷免扶补创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7)承办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4.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材料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创业人员,到市场主体注册所在地、创业经营场所所在地或户籍地的有关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普通高校毕业生证明等);(2)就业状况材料(如《就业创业证》等);(3)婚姻家庭情况材料(如《结(离)婚证》、居住地址等);(4)申请人个人信用记录;(5)经营情况(营业执照或场地租赁协议、《税务登记证明》,经营地址等);(6)担保情况(如反担保人、反担保证明等);(7)承办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8)填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5.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所需材料提交至承办部门(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县工商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育体育局),材料提交至其中一个承办部门即可,由各承办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主体资格、经营实体营业情况;(2)承贷银行负责审核贷款人个人信用记录;(3)经承办单位和承贷银行审核后公示5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由承贷银行与创业人员签订借款合同后按规定发放贷款;(4)各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对创业贷款进行跟踪管理。

6.贷款利息

按现行贷款基准利率3.85%计算,上浮2.5个百分点,贷款利息为6.35%,借款人和企业承担2.35%,财政贴息4%。

7.放贷银行

县农商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十三)“彩云雁归”创业计划

“彩云雁归”创业计划指:劳动者离开户籍地外出就业、创业、读书、服兵役等后返回原籍所在县(市、区)范围内创办各类经营实体或外地户籍劳动者到非本人户籍地从事创业经营活动。直接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30人,间接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100人的,给予15—20万元的资金补助;直接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100人,间接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500人的,给予50—200万元的资金补助。

(十四)青年人才电商支持

实施青年人才下乡返乡创业做电商专项行动,每年培育不少于1000名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下乡返乡,结合我省高原特色产业、文旅康养产业等创业做电商。对返乡创业做电商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免费网络创业培训。对成功创业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青年人才创业者,经过评选认定,按照规定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南华县计划每年培育不少于10名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下乡返乡做电商,经评选认定,按规定给予一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教育帮扶政策措施(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一)学前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1.学前教育阶段就读的“四类”学生(即:脱贫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下同)和“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即: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下同),每人每年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300元。

2.原学前教育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政策为每人每年700元。2021年春季学期及以前入学并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继续补助至学前教育相应学制年限终止。2021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入学的补助对象调整为“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过渡期内(2021—2025年),每年评审一次确定当年受助资格。

(二)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学生给予“两免一补”及“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政策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给予免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免除学杂费补助公用经费标准小学每生每年720元、初中每生每年940元,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5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元。

2.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寄宿制家庭困难学生(含“四类”学生和“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及其他困难学生)小学每生每年1250元、初中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非寄宿“四类”学生按照小学每生每年625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资助(2024年春季学期开始)。

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给予“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天5元)。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和生活费补助政策

1.国家助学金补助。“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给予最高档次国家助学金资助每生每年2500元(每学期第一个月结束前列为“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的,本学期起落实政策;此后新增的,下个学期起落实政策)。

2.免学杂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四类”学生学杂费800—1400元(各学校标准不同,南华一中从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每年1000元)。

3.生活费补助政策。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校就读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学生继续享受生活费补助政策每生每年2500元至普通高中相应学制年限终止;对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补助对象调整为“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生活费补助每生每年2500元,过渡期内(2021—2025年),每年评审一次确定当年受助资格。

(四)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学费补助政策

1.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一、二年级学生全部给予每生每年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

2.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全部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免除学费(民办学校、五年制高职高专、艺术类非表演专业等学费标准高出2000元的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五)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补助政策

在送读上海期间:1.原中等职业教育东西协作送读上海学生交通费补助每生每年2000元。2020年及以前开展东西协作送读上海中职学校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继续补助,政策至中职教育相应学制年限终止。2021年及以后东西协作送读上海中职学校补助对象调整为脱贫稳定家庭学生、“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过渡期内(2021—2025年),每年评审一次确定当年受助资格。2.免除学费每生每年2000元。3.对在校一、二年级学生每生每年给予2000元的国家助学金。4.给予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

(六)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政策

对象为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下同)中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新成长劳动力。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等;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职业本科院校等。正式学籍是指学生在教育部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和人社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的正式学籍。

脱贫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在校学习(包括顶岗实习)期间,新识别的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从正式纳入监测的当学期开始落实补助至毕业,若正式纳入监测的时间为寒暑假,则从下一学期开始落实补助至毕业。

从2022年秋季学期起,接受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职业本科院校等高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不低于5000元/人/年,接受全日制普通中专、技工院校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人/年,接受全日制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

(七)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学费奖励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1.对考入一本院校(158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给予5000元的学费奖励,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一本院校就读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云南籍“直过民族”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继续享受学费奖励政策至本专科相应学制年限终止;对于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将普通高校学费奖励对象调整为考入一本院校的云南籍“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的云南籍“直过民族”中“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过渡期内(2021—2025年),每年评审一次确定当年受助资格,不再执行“一次评审在校期间连续享受资助”的政策。

2.对考取中央部委直属院校(125所)本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给予5000元的奖学金,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高校学生不再享受该政策,2020年及以前入学并在校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普通高校学生继续享受该政策至本科相应学制年限终止。

3.楚雄州少数民族学子奖励计划(2017年开始实施)对当年参加高考考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少数民族优秀本科学生,每生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学金。

4.楚雄州贫困学子奖励计划(原普通高校彝州建档立卡学子奖励计划)一次性奖励4000元。2021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原彝州建档立卡学子奖励计划对象调整为考入专科及以上既没有享受“国家及省学费奖励”,也未享受“楚雄州少数民族学子奖励计划”的“三类”农村低收入家庭学生。

5.滋蕙计划(大学生新生入学资助)一次性资助省外就读学生每生1000元、省内就读学生每生500元(此项仅限于当年考取普通高校的本、专科新生,学生一律在学籍所在高中学校提出受助申请,不以学生户籍所在地为准)。

6.国家助学贷款奖励补助资金资助项目。对考取本专科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点资助脱贫稳定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孤儿、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故学生,一次性资助本科每生2000元、专科每生1000元。

7.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脱贫户学生就读普通本专科或研究生的,无需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即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本专科每生每年16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2023年开始),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政府贴息。

四、健康帮扶政策措施(由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

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每人每年180元标准,由医疗救助给予定额资助参保。过渡期内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户,资助参保标准从2022年至2025年逐年下调,具体标准为2022年135元,2023年90元,2024年45元,到2025年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按照就高原则给予资助参保。对特困人员全额予以资助;对低保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按照120元予以资助;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按照120元予以资助;按缴费时的人员身份对应标准缴费后身份变动的,已缴费用不退不补。对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参保资助,不得重复享受。

(二)脱贫攻坚期内基本医保倾斜政策从2022年3月1日起过渡为公平普惠的保障政策

1.基本医保待遇政策

(1)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在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及其所属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50%。在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二级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25%;使用中彝药(不含中成药)和中彝医适宜技术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

(2)“两病”门诊待遇。对未纳入慢性病门诊保障范围,需要服用降血压、降血糖药物的“两病”参保患者,患高血压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患糖尿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60元,同时患高血压、糖尿病“两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720元。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两病”药品的,村级卫生室报销比例为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85%,县市二级公立医院报销比例为75%;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以外“两病”药品的,村卫生室报销比例为6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公立医院报销比例为50%。

(3)慢特病门诊待遇。符合享受楚雄州慢性病门诊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在病种支付范围和规定限额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60%。单病种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5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3000元;符合享受楚雄州特殊疾病门诊待遇资格的参保人员,在病种支付范围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2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其中,重精神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两个病种不设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90%。

(4)住院医疗待遇。在统筹区域内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65%。在统筹区域外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65%;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60%。使用中彝药(不含中成药)和中彝医适宜技术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在统筹区内,不符合分级诊疗或者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在统筹区外,不符合分级诊疗或者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

2.大病保险待遇政策

农村低收入人口较普通参保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即:起付线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5%;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含4万元)的支付比例为75%;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的支付比例为85%,6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5%。

3.医疗救助待遇政策

农村低收入人口(除特困人员外)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不包含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超过限价标准部分及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不设起付线,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70%给予救助,特困人员住院救助不设救助起付线,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具有多重身份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医疗救助。除复诊和急诊抢救外,未按照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4.其他相关规定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农村低收入人口经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年度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全州防止返贫致贫监测标准的部分,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五、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政策措施(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一)改造审核审批程序

按照“农户申请、村级评议、镇级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

(二)实施范围

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严重困难家庭(因病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以及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三)补助标准

统筹使用省对下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坚持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支持的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并依据改造方式、成本需求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

六、水利帮扶政策措施(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一)水量

年均降雨量不低于800毫米的地区,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35升;年均降雨量不足800毫米的地区,每人每天可用水量不低于20升。

(二)水质

千吨万人有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规定,千吨万人无水厂的供水工程水质符合GB5749宽限规定;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饮用水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

(三)用水方便程度

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四)供水保障率

千吨万人供水工程供水保障率不低于95%,其他供水工程供水保障率不低于90%。

七、社会保障兜底帮扶政策措施(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一)城市低保

1.标准:城市低保为735元/人/月;按月补差(如:经调查核实李某当月收入200元,则领取低保金额为735-200=535元)

2.所需材料:申请人或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3.申请方式:“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一部手机办低保”

4.申报程序:(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3)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二)农村低保

1.标准

6400元/人/年;其中:A类:534元/人/月;B类:310元/人/月;C类:220元/人/月。

A类:一般指整户无劳力导致基本无收入的家庭。

B类:一般指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重病或者家庭2人以上残疾带重病,导致收入偏低的家庭。

C类:一般指因病、残、学、灾,刚性支付大,按时出现生活困难的家庭。

2.农村低保申报的前提条件

(1)整户保:申报前12个月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6400元,且财产符合规定的家庭。

(2)单人保:申报前12个月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9600元,高于6400元,且财产符合规定的重病重残人员。

3.所需材料

申请人或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4.申请方式

“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一部手机办低保”

5.申报程序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3)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三)特困供养

1.政策依据

《南华县民政局 南华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标准

生活补助956元/人/月。集中供养护理补贴: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95元/人/月,二档丧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498元/人/月,三档具备自理能力299元/人/月。分散供养护理补贴: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9元/人/月,二档丧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105元/人/月,三档具备自理能力60元/人/月。

3.申请方式

“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一部手机办低保”

4.所需材料

申请人或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照料护理协议

5.申报程序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特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重新组织调查或者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3)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四)临时救助

1.标准

按发生困难程度确定,其中县级临时救助:单次不高于当年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含),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救助,但当年救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乡镇临时救助:最高为上年度城市低保年标准的50%。

2.所需材料

申请人或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3.申请方式

“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一部手机办低保”

4.申报程序

(1)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当以家庭或自然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协理员代为提出申请。对持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审核、公示,金额较大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2)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应先行救助,再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急难型)。

(五)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救助

1.标准

自2024年7月起每人每月1350元。有9名孤儿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金每人每月833.33元,从2024年3月起加上生活补助1350元,合计每人每月2183.33元。

2.需提供的材料

(1)孤儿:孤儿的身份证和户口册、社保卡复印件、父母死亡证明原件;监护人户口册和身份证复印件;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云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和户口册、社保卡复印件、父母因重残、重病、失联、服刑、强制隔离戒毒、父母一方死亡等的证明原件;监护人户口册和身份证复印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3.审批流程

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村(社区)初核→乡镇审查→县民政局审批→汇总通过“一卡通”发放到补贴对象社保卡个人账户

八、林业和草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措施(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一)生态护林员补助

坚持自主自愿、公正公开、稳定持续、统一管理的原则,按照“县级确定岗位、乡镇聘用考核、村级使用监管”的管理机制在全县继续选聘建档立卡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1206名。根据辖区内资源分布情况,合理统筹分解任务,划定管护面积、落实管护责任。按照生态护林员与其他护林员同岗同责、同岗同酬的管理要求,省州按人均10000元/年的标准安排管护补助资金,生态护林员按人均800元/月的补助标准安排管护劳务报酬,(剩余部分年终按考核发放绩效)。每月根据考核情况,在惠民补助资金发放平台,将劳务费通过“一卡通”足额兑付给生态护林员,不得滞留截留、虚占冒领,严禁“吃空饷”行为发生。

(二)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补偿标准: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补偿林农10元。由乡镇林草服务中心对补偿对象信息、面积和金额进行核对,并在林农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兑现。公益林权属为个人的,补偿费全部通过“一折通”兑付给林权所有者;权属为集体的,补偿费拨入村集体账户由全体村民共享或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具体分配或使用方案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决定,并张榜公布。

(三)退耕还林地延期补助

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对到期的新一轮退耕还林按照县级第二次验收合格上报国家省州确认面积,从2020年开始实施延期补助政策,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100元,补助期限为五年。

(四)森林火灾保险保费补贴

森林火灾保险范围和期限:云南省内一年一保。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林木再植及管护至郁闭成林的平均成本确定,每亩400元。保费为0.4元/亩,保险费率为1‰。保费补贴标准:公益林保费全部由中央、省、州、县四级财政统一全额承担;商品林由中央、省、州、县四级财政每亩承担0.34元,林农每亩承担0.06元。

九、残联帮扶政策措施(由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一)内容

残疾人“两项补贴”

(二)标准

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一级100元/月、二级90元/月,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40元/月;领取低保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9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