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生登记
(一)婚生
1、婴儿父母共同书面申请;
2、《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非婚生
1、随母
(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捺印);
(2)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母亲的居民户口册、居民身份证。
2、随父
(1)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捺印);
(2)非婚生育陈述情况说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亲的居民户口册、居民身份证;
(5)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
(6)公安机关调查结论。
出生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婴儿出生30日内落户。所生子女为国境外出生的,需一并提供本人及我国公民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书,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证明》。
二、死亡注销
1、书面申请;
2、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飞正常死亡证明;
4、人民法院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5、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如:村、社、村委会(居委会)证明及火化证);
6、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册、居民身份证及申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死亡注销应当在一个月内30日内申报注销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