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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gaj-/2022-1227006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机关:南华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公安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7日

南华县公安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促进公安机关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更加透明公开、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39号)、《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楚政办通〔2019〕23号)要求,结合南华县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改革,着力推进公安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为全县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同步小康,推动新时代南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原则,在全县公安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确保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做到公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及时公开、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追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任务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8]26号)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特定对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1、向社会公开。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

(2)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3)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和对外法律文书式样,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4)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5)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6)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7)承担对外执法任务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权限;

(8)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以及民警姓名、警号;

(9)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信息;

(10)采取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方式、区域、起止时间等信息;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信息,应当即时公开;辖区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可以定期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向特定对象公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或者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1)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刑事立案、移送审查起诉、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3)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时,应当告知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同时可以通过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方式进行。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负责。

3、网上公开办事。公安机关应当开展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到现场办理的事项或者环节外,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网上公开办事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公开网上办事事项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申请途径或者方式、申请需要提交材料清单、办理程序及期限,提供申请文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2)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名称、依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和期限;

(3)网上咨询,解答相关法律政策、注意事项等常见问题;

(4)网上预约办理;

(5)申请文书的在线下载、网上制作,实现网上申请;

(6)受理情况、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等执法信息的网上查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申请人告知执法信息的,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告知。

公安机关在网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办事事项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向申请人提供办事事项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展网上公开办事,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府网站进行,同时可以通过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方式进行。向申请人告知办事事项执法信息,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执行外,同时可以通过移动客户端、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

4、依托“云南公安执法公开管理平台”,打造执法公开微警务。2018年12月25日,云南省公安厅统一开发、全省使用的“执法公开管理平台”电脑端正式上线运行,目前运行情况良好。同时,在微信搜索公众号“南华警方”并关注,点击页面左下方“微警务”进入网上警务室,在页面“便民服务”栏目下,通过实名认证登录后,即可见“执法公开”功能。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云南省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1.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2.当场盘问、检查;

3.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4.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现场电子数据勘验取证、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5.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6.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7.在非公安机关地点讯(询)问,现场组织抓捕、押解、执行刑事侦查措施、强制措施。

全县公安机关按照规定配备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并配套相应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采集、传输、存储、管理设备和系统。单警现场执法记录仪和其他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应符合公安部有关标准。执法办案部门承担出警、处警任务的执法执勤民警,按照人均一台的标准配备单警执法记录仪。

执法办案部门用于接处警、抓捕、押送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车辆,应当安装车载执法记录仪和能够摄录到车体内部的视音频摄录装备。全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应当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数据采集站,满足自动采集、传输、存储和管理等需求。

民警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不得故意中断;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记录的内容应当清晰、连续、完整,不得选择性录制、剪接和删改。

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1.执法现场环境;

2.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3.重要涉案物品、场所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4.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5.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对现场容易灭失或事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应采取现场执法记录的方式予以优先固定。

在执法活动结束后,民警应当将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导出保存。遇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三日内导出保存。连续工作、异地执法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移交视音频资料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移交后,现场执法记录设备中存储的视音频资料应予以删除。严禁民警个人私自复制、保存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

执法办案民警应当根据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内容,进行分类管理,按照案事件名称、时间地点等要素予以规范命名,统一按照X年X月X日XX案编号进行录入,涉及同一事项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逐段进行编号。录入执法存储平台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名称、编号等应当与工作台账记录一致,便于管理。

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六个月。对于记录以下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1.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

2.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

3.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

4.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配备、维护、管理情况,以及对民警使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的培训、检查、考核情况,应当记入单位或者民警执法档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健全审核制度。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南华县公安局刑事、行政案件内部审核办法》,严格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据《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云政办函〔2016〕215号)规定,制定或修改完善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法制审核主体、范围、内容、程序和方式等。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配置与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以上配置,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县局法制大队负责全县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2.确定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全县各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3.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责任。全县公安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要结合执法实际,完善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5-6月)

1.制定方案。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进度,强化保障措施,形成具体工作方案。

2.营造氛围。全县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行政审批人员、政务服务人员认真学习“三项制度”,熟练掌握相关要求。加强对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制度阶段(7-8月)

抓好制度设计。南华县公安局在7月底前完成细化完善本级有关制度,出台行政权力(责任)清单、服务指南、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等工作,对本系统现有行政执法制度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修订,并将有关制度编辑形成执法工作手册。其中,行政执法主体经州司法局审查确认后,于7月底前向社会公示;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在原有基础上重新梳理,经法制机构审核后,于8月底前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2.完善基础工作。结合省、州制度规定,在8月底前完成细化完善本级有关制度、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行政审批服务指南、音像记录规则、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等工作。其中,县级公安机关执法主体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后,于8月底前向社会公示;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在原有基础上重新梳理,经法制机构审核后,于8月底前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全面实施阶段(9月)

1.稳步实施。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自2021年9月上旬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有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部分逐步推行“三项制度”。要根据工作实际,对重点执法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对薄弱执法环节不断健全强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优化提升。不断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典型经验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州公安局报告,注重总结实施“三项制度”的成果。

(四)整改提高阶段(10月)

全县公安机关要适时组织对“三项制度”开展检查,对“三项制度”内容制定不全面、不具体、不准确,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督促整改。

(五)总结报告阶段(11-12月)

全县公安机关要根据推行“三项制度”的各项任务要求,突出问题导向,明确工作方向,积极探索创新,持续深化“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确保2021年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到位。州、县公安机关要对本系统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自查,从2022年1月1日起,将“三项制度”全面实施纳入常态化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终有考核。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华县公安机关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局党委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各派出所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法制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法制大队长兼任,具体负责推进“三项制度”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

(二)加强制度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三项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和完善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监督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有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加强经费保障。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全县公安机关个执法办案部门研究提出本部门行政执法装备需求,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将其纳入行政执法机关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配备和执法设施建设需求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督促检查。全县公安机关要结合执法检查、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等工作对推行落实“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公安考评指标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五)加强队伍建设。要重视执法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建立全州公安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数据库。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公安行政执法队伍。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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