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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gaj-/2023-0516001 公文目录:户籍管理 发文机关:南华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现役军人家属户口迁移登记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6日

现役军人家属户口迁移登记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随军家属可以向部队驻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常住户口迁移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部队师(旅)级(含)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家属随军的批复文件;

   2.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且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城镇地区的自住合法稳定住所共同居住的,现役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书面申请;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现役军人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在其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现役军人同意落户书面申请;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3.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文件(军官证、士兵证、任职命令等);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5.户口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结时限:省内迁移的,当场办结;

    跨省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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