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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gaj-/2023-0516003 公文目录:户籍管理 发文机关:南华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乡村地区户口迁移登记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6日

乡村地区户口迁移登记



           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或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其他乡村地区共同居住,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本条所指实际居住为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内办结或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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