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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gaj-/2023-1117002 公文目录:户籍管理 发文机关:南华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楚雄州开通临时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业务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7日

楚雄州开通临时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业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临时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州局按要求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临时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工作流程

(一)办证申请。公民跨省异地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在居民身份证制作完成,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向受理地公安机关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其中,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二)核验受理。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验申请材料,核对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信息,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打印《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确认,收取证件工本费。

(三)制作发放。公民跨省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申领临时身份证的,受理地公安机关查看户籍地审核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信息,签发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临时身份证的制作发放未签发的不予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及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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