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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gaj-/2023-1117005 公文目录:户籍管理 发文机关:南华县公安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公民姓名变更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7日

公民姓名变更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 协商一致的,可由监护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本人的同意。需要以下材料:

  1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共同申请书;

  本条所列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未成年人生父母、依法收养未成年的养父母。父母死亡的,为民法总则中确定的顺序监护 人。

   ()已满18周岁的,可由本人申报姓名变更登记。需要以下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变更姓名申请:

    1 刑罚未执行完毕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2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选取姓名违反公序良俗的;

    4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

    ()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应作为曾用名予以登记。    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内办结。

是否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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