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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gxs-/2023-1207002 公文目录: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发文机关:南华县供销社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7日

南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南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进一步规范南华县供销合作社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集体决策行为,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集体决策,按规定提交党组会、理事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具体按重大问题议事规范执行。

第三条  县供销合作社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把公众参与、讨论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进行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二)民主决策原则。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必要时可进行会议表决,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统一认识,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依法决策原则。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进行决策。

第五条  县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是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其他工作负有向主要领导主动建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重要领导责任;监事会负有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制度的监督责任。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事关供销合作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策部署、重大决定的重大措施,以及省州县党委政府和全国总社、省州供销社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县供销社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青妇群团建设和思想意识形态等重要事项;

(三)县供销社改革发展中重要事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等;

(四)县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及调整、股室职责设置、重要工作制度等重要事项;

(五)需要县供销社决定的全资、控股社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包括公司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目标,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目标责任考核和经营班子薪酬方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产权重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成立、合并分立、解散、变更等

(六)县供销社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七)县供销社机关财务预、决算及调整等重要事项;

(八)县供销社本级资产管理运营、处置中的重要事项;

(九)县供销社年度工作计划与考核激励,重点工作和重要的专项工作部署推进;

(十)县供销社本级及以上的评选表彰,系统建设中重要的扶持奖励措施,重大的安全稳定、历史遗留问题、突发事件处理

(十一)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县供销社干部的任免和

需要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县供销社管理的干部任免、录(聘)推荐选拔职级晋升培养考核奖励及党纪政纪处分;

(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级供销社社员代表人选的推荐各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推荐,以及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推荐;

(三)县供销社向全资、控股、持股社有企业委派董事、总经理、监事,决定供销社全资、控股社有企业经营班子职数及成员,向供销社全资、控股社有企业委派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事项;

县供销社参公人员在出资企业、社团的兼职审批;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须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充分酝酿。涉及相关股室的应当事先协商一致;涉及有关部门和乡镇的,应该主动征求意见;提任、推荐干部应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与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建议;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  会议决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符合与会人数规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监事会、股室负责人、职工代表等可按规定列席有关会议。决策相关事项时,参与决策人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核实后再作决策。决策结果以适当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并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一条  党组会、理事会、主任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分工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牵头,其他班子成员进行配合,不得推诿或拖延,并定期通报实施情况;负责执行决策事项的股室或人员应当严格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报告。

第十  经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依程序提请集体研究决定。个人意见被否决后,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决定之前,必须认真执行集体作出的决定。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通报情况。

第十  干部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监事会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  讨论、审议议题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利益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按照县供销社党务、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或申请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  出席会议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于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对国家、单位及干部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第十  凡属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

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违反集体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制度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执行当中发现重大问题故意瞒报、谎报的;

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应当追究责任的。

十八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

任、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南华县供销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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