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和减少食物、食用野生菌及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发布如下预警通告:
一、广大群众要切实提高自我健康安全意识, 不要随意采摘、出售、购买食用自己不熟悉的野生菌,包括霉变或幼小难辨识的野生菌。烹调加工野生菌时,不要凉拌食用,不要多品种混合加工,加工时要炒熟煮透后再食用。食用野生菌时不要饮酒, 以避免所含成分与酒中的乙醇发生化学反应,生成毒素从而引起中毒。
二、野生食用菌交易市场、餐饮单位和生产加工企业,要落实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谁提供、谁销售、谁负责”原则,把好野生食用菌市场准入关、采购使用关,确保食用安全。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把食用野生菌采购关,不随意采食、购买不熟悉或难以识别毒性以及霉烂的野生菌;要严格加工程序,采用安全的烹调加工方法,烧熟煮透,严禁凉拌食用野生菌,严禁多品种混合加工;要留样备查,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
三、草乌、附子、附片等是毒性中药材,加工烹饪不当或用量过大均可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提醒群众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是一种冒险行为,切勿擅自食用。
四、学校食堂、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农村集体聚餐、会议集体用餐、重大公务接待活动等群体性聚餐,餐饮单位严禁加工食用草乌、附子、附片、四季豆、野生菌(包括野生菌干制品)等高风险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请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如发现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
五、不要食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谨防畜禽肉类食物中毒。
六、食用野生菌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幻视、幻听等疑似食物中毒反应时,应立即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对误食剧毒类鹅膏〔包括致命鹅膏(俗称白罗伞)〕、黄盖鹅膏(俗称黄蘑菇)、亚稀褶红菇(俗称火炭菌)、毒沟褶菌(俗称小白菌、蝴蝶菌)等剧毒野生菌中毒患者及危重病人,要第一时间及时直接转送至有救治能力的省、州医疗机构救治,争取黄金救治时间。
七、农村集体聚餐主(承)办者应当严格遵守《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规定。在举办农村集体聚餐前10个工作日内向本地村(社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协管员或食品安全信息员)申报,接受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指导。对农村自办宴席发生食物中毒安全事故的,举办者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红土坡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