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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nhxjgj-/2022-0922003 公文目录:行政处罚-强制 发文机关:南华县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2〕 74号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2日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2〕 7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云南享满嘉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24MA6P4CE04P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南市监处罚〔2022〕74号

违法事实

2022年7月18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一消费者的投诉,对位于南华县龙川镇两旗屯新区的云南享满嘉商贸有限公司所属的享满嘉超市进行检查时,在超市货架上查获超过保质期食品袋装称重炸猪皮2.93kg(共14袋)。

处罚类别

罚款并没收过期食品2.93公斤

处罚机关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内容

2022年7月18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一消费者的投诉,对位于南华县龙川镇两旗屯新区的云南享满嘉商贸有限公司所属的享满嘉超市进行检查时,在超市货架上查获以下超过保质期食品:1、生产商为石林云津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9日、保质期为90天、售价为68元/kg的袋装称重炸猪皮1.26kg(共6袋),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10天;2、生产商为石林云津惠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3日、保质期为90天、售价为68元/kg的袋装称重炸猪皮1.67 kg(共8袋),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6天。上述经营的同一品种两个生产日期共计2.93kg(共14袋)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袋装称重炸猪皮已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该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99.2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并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袋装称重炸猪皮2.93kg(共14袋); 二、处以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9月22日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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