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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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龙川镇丽仙蔬菜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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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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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32324MA6PYYGE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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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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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监处罚〔202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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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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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南华县龙川镇北城农贸市场对南华县龙川镇丽仙蔬菜摊黄丽仙经营的食品进行2022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场对其经营的5kg绿豆芽中随机抽取3kg绿豆芽样品,所抽样品送往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2年9月14日,本局接到云南孚尔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NO:SP202222390《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9月14日,本局将NO:SP202222390《检验报告》、编号为NCP53232422070123《国家食品安全抽检 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报请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调查。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7月24日在自己家加工绿豆芽15kg,加工后以绿豆芽5.00元/ kg的价格陆续拉到北城农贸市场销售,货值金额75.00元。2022年8月2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抽取绿豆芽3kg,其余12kg绿豆芽至2022年9月14日已被当事人全部经营完毕,货值金额75.00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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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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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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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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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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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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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人民币:7000.00元(大写:柒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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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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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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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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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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