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南华县人民政府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索  引  号:nhxjgj-/2023-0103004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实施方案 发文机关:南华县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2023年01月02日 发文字号:南市监发〔2022〕14号 主  题  词: 标      题: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3日

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队、办):

为规范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确保对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件审查委员会组成成员

主 任: 李 昌 党委书记、局长

副主任: 孔丽芹 党委副书记

何秀蓉 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永琼 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茂春 副局长

余建华 党委委员、龙川监管所所长

李海燕 党委委员、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 钱朝彩 政策法规股股长

李国军 食品监督管理股股长

李开莲 药械保化监督管理股股长

段正龙 市场规范和商标广告股股长

纪开华 企业(个体)监督管理股股长

李朝银 沙桥监管所所长

周 宏 雨露监管所所长

罗 英 五街监管所所长

徐 武 一街监管所所长

蔡艳江 罗武庄监管所所长

李维兰 红土坡监管所所长

吕文章 五顶山监管所所长

马街监管所所长

马学海 兔街监管所所长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股,由钱朝彩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案件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人员发生变动的,由继任者继任,不再另行发文。

二、案件审查委员会职责

案件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违法情节严重或案值较大等案件的处罚建议以及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重要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

1.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2.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

3.对公民(含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罚款;

4.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额达到第3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5.跨省、市、县查办的案件;

6.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敏感性强的案件;

7.行政处罚听证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行政赔偿案件;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强制事项主要包括:

1.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10万元以上财物的事项;

2.冻结个人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存款、汇款的事项;

3.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拆除等事项;

4.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三、案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原则

案件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民主集中、依法决策;

3.严审自由裁量权;

4.公正公平、程序正当。

四、案件审查委员会工作程序

1.需经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将案件及有关材料送交法规股,由法规股初步核审;

2.各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需经分管领导审核,由分管领导报主要负责人(案件审查委员会主任)批准,主要负责人(案件审查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会议,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3.办案机构(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处罚建议、存在问题或分歧意见等;

4.法规股汇报案件审核意见;

5.出席人员询问案件有关问题并进行集体讨论;

6.出席人员发表意见;

7.主持人提出结论性处理意见;

8.办案机构记录集体讨论后,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9.办案机构和法规股按照集体讨论决定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原则上每季度的季末组织一次案件审查,因特殊情况(如扣押物品到期、办案期限到期等)的,视情况临时召开会议。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主要负责人(案件审查委员会主任)在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签字,经过集体讨论的案件,主要负责人或办案机构人员应在负责人意见或备注栏注明。

其他案件按《南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核规定(试行)》执行,之前本局相关制度、文件、规定等与此规定内容不符的,以此规定为准。本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